[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09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0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0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21号(秀山县秀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21号
当事人名称:秀山县秀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AC4BTG3P
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站前新区2号商住楼2层左侧办公楼
根据举报线索,2025年7月2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对秀山县秀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秀山县武陵锰业渗滤液处理站开展了现场检查,并委托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渗滤液处理站的废水总排口、堆体下方水池、涵洞水池及涵洞旁路水池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渝酉环(监)字〔2025〕第WT10号)显示:该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总排口氨氮含量为145mg/L,超过重庆市地方标准《锰工业污染排放标准》(DB50/996-2020)规定执的排放限值(15mg/L)的8.67倍。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7月28日对秀山县秀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7月28日视听影像资料;
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所出具的《监测报告》(渝酉环(监)字〔2025〕第WT10号);
4. 2025年8月4日对秀山县秀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 2025年8月4日对秀山县秀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鲲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6.秀山县武陵锰业渗滤液处理站生产日志(7月28日);
7.重庆武陵锰业有限公司渣场环境风险防控治理工程(渗滤液处理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
8.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41MAAC4BTG3P005U)节选;
9.锰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996-2020)。
证据1—9证明7月28日秀山县秀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负责运维的武陵锰业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总排口氨氮含量为145mg/L,超过超过重庆市地方标准《锰工业污染排放标准》(DB50/996-2020)规定执的排放限值(15mg/L)的8.67倍。
10.营业执照(秀山县秀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11.身份证明(余鲲,含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证据10-11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秀山县秀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12.武陵锰业废水污染源小时均值历史数据表(2025年8月2日)在线数据。
证据12证明企业在线监测数据氨氮排放标准已整改达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