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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01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21 [ 发布日期 ] 2025-08-21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19号(周峰)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19号

  

姓名:周峰     

身份证件号码:3202**********1411

工作单位及职务:重庆安盛钾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香炉营东巷*号院*号楼*单元*        

                                            

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对重庆安盛钾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2017年11月报审“年产2万吨磷酸二氢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8年5月7日取得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但项目建设时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境影响文件批准书要求落实生产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磷酸二氢钾包装工序未安装废气收集装置,无法将废气引入处理设施处理,导致该工序生产废气直排,且该项目自2019年建成投运以来,至今未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准书、排污许可证、生产报表、危险废物转移记录资料、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重庆安盛钾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是重庆安盛钾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整个公司的运行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于2025年9月10日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准书要求,完善“年产2万吨磷酸二氢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并完成该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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