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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075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07 [ 发布日期 ] 2025-07-07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14号(胡明)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14号

  

当事人姓名:胡明     

单位及职务:重庆宏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5102**********8121                         

地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松牌路***单元*          

我局于2025529日对重庆宏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你本人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宏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受重庆金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开展自行监测。在2024920日的采样监测过程中,该单位采样人员取下采样监测设备内存卡,在电脑端对原始烟气流速、烟温数据进行了修改,基于修改后的数据,该单位出具了编号为宏畴(WT)〔2024002-12-5 、宏畴(WT)〔2024002-12-4 的监测报告。上述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罚办法》第四条第八项中“故意修改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的行为,构成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你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视听资料;

证据12证明我局于2025529日对重庆宏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3.宏畴(WT)〔2024002-12-4 报告;

4.宏畴(WT)〔2024002-12-4 报告原始监测记录;

5.宏畴(WT)〔2024002-12-5报告;

6.宏畴(WT)〔2024002-12-5报告原始监测记录;

7.对重庆宏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苟欣睿、胡明分别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7证明重庆宏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号为宏畴(WT)〔2024002-12-5 、宏畴(WT)〔2024002-12-4 的监测报告存在人为篡改原始监测数据的行为。

8.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9. 环境监测委托合同;

证据8—9证明重庆宏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受重庆金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开展自行监测。

10. 重庆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证明苟欣睿为重庆宏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11. 胡明身份证复印件;

12. 营业执照;

证据11—12证明重庆宏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你本人的基本信息,你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

13. 苟欣睿身份证复印件;

14.授权委托书;

证据13—14证明苟欣睿受重庆宏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接受调查。

重庆宏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组织重庆宏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公司及员工管理,严禁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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