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074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07 | [ 发布日期 ] | 2025-07-07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12号(重庆三江机械厂)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1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三江机械厂
投资人:王定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2433952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万寿村二社
我局于2025年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5月9日凌晨,你单位熔炼生产线正在生产,产生并向外环境排放熔炼废气,但配套的高温脉冲布袋除尘器未开启。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采样记录;
3.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2025年5月9日凌晨,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单位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熔炼生产线正在生产,产生并向外环境排放熔炼废气。
4. 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熔炼废气配套的高温脉冲布袋除尘器未开启。
5.产能说明;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
6.排污许可证;
7.脉冲布袋除尘器操作规程;
8.重庆三江机械厂废气治理工程承包合同;
证据6—8证明你单位熔炼废气配套建设了高温脉冲布袋除尘器,熔炼废气应当经过高温脉冲布袋除尘器治理后排放。
9.监测报告;证明现场监测你单位熔炼废气排口的外排废气颗粒物浓度未超标。
10.投诉记录;证明你单位被投诉情况;
11.营业执照;
12.授权委托书;
13.身份证复印件;
14.任职说明;
证据11—14证明你单位主体情况及被调查人身份。
15.交办单;证明案件来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保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使用。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