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074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07 | [ 发布日期 ] | 2025-07-07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11号(重庆苏鑫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1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苏鑫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钊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2KJ047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铝山支路11号
按照市委重点关注清单线索,2025年5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卫健委等部门对璧山区重庆苏鑫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重庆苏鑫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主要从事HW01医疗废物(841-001-01:感染性废物;841-002-01:损伤性废物)收集、贮存、处置业务。你单位于2025年3月6日在重庆璧山协好医院有限公司收集医疗废物(感染性废物4.9kg,损伤性废物0.2kg),2025年3月24日在重庆璧山协好医院有限公司收集医疗废物(感染性废物4.6kg,损伤性废物1kg)共计10.7kg,均于当日下午处置。截至检查之日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构成未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20日对重庆苏鑫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员工柯枨祥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5年5月20日对重庆苏鑫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员工柯枨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5月20日重庆苏鑫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调查所作《视听资料》;
4.《医疗废物贮存、处置服务合同》(合同编号:CQSX:BSYY2024024);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CQ500120004);
6.2025年3月6日《重庆苏鑫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高温灭菌设备运行记录》和2025年3月6日处置单;
7.2025年3月24日《重庆苏鑫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高温灭菌设备运行记录》和2025年3月24日处置单;
8.2025年3月《重庆苏鑫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纸质交接记录;
9.2025年3月《巴渝治废管理系统(环保端)截图》;
10.《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璧山)环准【2020】134号);
1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12.《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化应用工作的通知》(渝环〔2020〕96号)。
证据1-12证明2025年5月2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苏鑫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重庆苏鑫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主要从事HW01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业务,2025年3月6日和3月24日,你单位向重庆璧山协好医院有限公司收集并处置医疗废物共计10.7kg,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的事实。
1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2KJ047);
14.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证据13-14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苏鑫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