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074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07 | [ 发布日期 ] | 2025-07-07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10号(大昶(重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10号
当事人名称:大昶(重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三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3065554Q
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驿新大道326号(双桥经开区)
按照重庆海关通报第一季度废料交易信息线索,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对大昶(重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5年1月在重庆海关废料交易平台将生产产生的废弃塑料粒PC加ABS边角料等普通废料(一般固体废物)分两批次(第一批次重量6631kg、含税总金额11418.42元,第二批次重量13341.79kg、含税金额36525.35元)共计19972.79kg、含税金额49867.14元向珠海市应腾实业有限公司出售,于2025年2月24日通过珠海市应腾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的深圳市狼行物流有限公司转运至珠海市应腾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综合利用,未进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备案;并于2025年收到珠海市应腾实业有限公司2笔废料47943.77元货款。你单位构成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3日对大昶(重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史斌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5年5月13日对大昶(重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史斌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5月13日现场调查《视听资料》;
4.大昶(重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边角料外售处理台账》(2025年2月);
5.《废料收购合同》两份(竞价会编号:2025010900009559、2025010900009560);
6.《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补打)凭证》(电子回单号码:0088-6553-1087-1100);
7.《重庆海关关于通报2025年第一季度废料交易平台数据的函》;
8.大昶(重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
9.《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606791号)。
10.大昶(重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证据1-10证明2025年5月13日我局对大昶(重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将2025年1月在重庆海关废料交易平台将生产产生的废弃塑料粒PC加ABS边角料等普通废料(一般固体废物)分两批次共计19972.79kg、含税金额49867.14元向珠海市应腾实业有限公司出售,于2025年2月24日通过珠海市应腾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的深圳市狼行物流有限公司转运至珠海市应腾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综合利用,未进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备案;并于2025年收到珠海市应腾实业有限公司2笔废料47943.77元货款。构成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1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3065554Q);
12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1-13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大昶(重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3.《重庆市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
证据13证明大昶(重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8日完成报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立即立即整改违法行为,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必须进行报备。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