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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036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26 [ 发布日期 ] 2025-03-26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8号(重庆银浩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8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银浩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道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6235045J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友爱村二社           

我局于2025年1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产生的熔炼炉废气通过引风机引至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并排放,但脉冲布袋除尘装置的空压管断裂掉落在地面,空压气无法进入布袋除尘装置,导致脉冲布袋无法进行脉冲,污染治理设施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构成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月1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1月2日对你单位王洪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228日对你单位王洪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2025年1月1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并排污,但脉冲除尘装置未正常使用。

5.生产日报表;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

6.排污许可证;

7.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审查意见;

8.重庆市建设项目试生产(预验收)环境保护批复;

9.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10.重庆银浩铝业有限公司熔炼废气处理技改升级方案;

证据6—10证明你单位熔炼废气需经脉冲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脉冲布袋除尘装置的正常使用需保证脉冲空气进入滤袋使附着在滤袋上的粉尘脱落,才能达到除尘效果。

11.授权委托书;

12.关于任命公司车间主任的通知;

13.营业执照;

14.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1—14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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