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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022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24 [ 发布日期 ] 2025-02-24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6号(重庆市永恒玻陶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6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永恒玻陶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仁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47469990E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垭口村150号

我局于2025年0206日至07日,对重庆市永恒玻陶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2.6荣昌区云丰河氟化物超标事件”,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荣昌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开展沿河排查。现场检查重庆市永恒玻陶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你单位喷釉工序正在生产,酒瓶清洗工序中含有氟化物材料(氢氟酸),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旁有一废水收集池未密闭,该收集池主要用于收集厂区雨水、生活废水和清洗酒瓶的废水等。202526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收集池、收集池旁雨水沟、厂区外排水沟进行采样监测。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5﹞第D5号)显示,重庆市永恒玻陶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废水收集池、收集池旁雨水沟及厂区外排水沟水样均含有氟化物污染因子,分别为:26.6mg/L、13.7mg/L、12mg/L,收集池旁雨水沟及厂区外排水沟水样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按照重庆市永恒玻陶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等文件要求,生产废水不外排。但你单位雨水沟及外排水沟有生产废水进入无氟化物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进入云丰河。2025年2月14日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再次对你厂区云丰河上游和云丰河下游等点位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5﹞第D8号)显示你单位上游云丰河背景点(鸦屿陶瓷小桥)氟化物含量为0.607mg/L,下游云丰河(污水处理站排水汇入前)氟化物含量为8.93mg/L,流经你单位后云丰河河水氟化物含量增长8.323mg/L。你单位生产废水未按照环评要求不外排,进入了外环境,构成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2.2024年2月6日、2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

3.2024年2月6日《视听资料》2份

4.重庆市永恒玻陶工艺有限公司贵州飞天茅台酒瓶专用自动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荣)环准(2017109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荣)环验﹝2019﹞069号)。

6.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5﹞第D5号)。

7.《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674746990E001U)节选。

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渔箭河新一轮“一河一策”实施方案及2022年度任务分解表的函》(荣经信函﹝2022104号)、《荣昌县水功能区划编修报告》(2011年版)。

9.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5﹞第D8号)

证据1-9证明,重庆市永恒玻陶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废水收集池、收集池旁雨水沟及厂区外排水沟水样均含有氟化物污染因子,分别为:26.6mg/L、13.7mg/L、12mg/L,收集池旁雨水沟及厂区外排水沟水样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按照重庆市永恒玻陶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等文件要求,生产废水不外排。但你单位雨水沟及外排水沟有生产废水进入无氟化物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进入云丰河。2025年2月14日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再次对你厂区云丰河上游和云丰河下游等点位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5﹞第D8号)显示你单位上游云丰河背景点(鸦屿陶瓷小桥)氟化物含量为0.607mg/L,下游云丰河(污水处理站排水汇入前)氟化物含量为8.93mg/L,流经你单位后云丰河河水氟化物含量增长8.323mg/L。你单位生产废水未按照环评要求不外排,进入了外环境,构成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10.2025年2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三份。

11.《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三份(重庆市安北陶瓷有限公司、重庆市富艺陶瓷有限公司、重庆市鸦屿陶瓷有限公司)。

12.2025年2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及《视听资料》。

13.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中共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李琳等21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安富党工委﹝202466号)

证据10-13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永恒玻陶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得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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