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 / 强制  >  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163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05 [ 发布日期 ] 2024-12-05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72号(重庆北易车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7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北易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936746407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           

2024年10月31日,我队会同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的29台大阳牌正三轮摩托车(其中DY150ZH-35车型7辆、DY150ZH-33车型7辆、DY150ZH-28车型5辆、DY150ZH-3B车型10辆)未安装喷油器、ECU等污染控制装置,经现场随机抽样送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展排放检测,4个型号车辆尾气中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超过《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4622-20126)规定标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上述29台摩托车均暂未出厂销售,无违法所得,其中DY150ZH-35车型每辆车销售价为3200元、DY150ZH-33车型每辆车销售价为3000元、DY150ZH-28车型每辆车销售价为3050元、DY150ZH-3B车型每辆车销售价为3200元,因此29辆车货值共计90650元。上述行为构成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31日现场视频;

2.2024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大阳三轮车生产计划单;

4.重庆市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检测抽样通知书;

5.你单位生产的29台大阳牌正三轮摩托车(其中DY150ZH-35车型7辆、DY150ZH-33车型7辆、DY150ZH-28车型5辆、DY150ZH-3B车型10辆)相关制造及出厂信息表、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摩托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7号);

7.摩托车公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证据1—7证明2024年10月31日,我队会同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的29台大阳牌正三轮摩托车(其中DY150ZH-35车型7辆、DY150ZH-33车型7辆、DY150ZH-28车型5辆、DY150ZH-3B车型10辆)未安装喷油器、ECU等污染控制装置,现场随机抽样送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展排放检测。

8.检验报告(编号:ME24WT1MB0081ME24WT1MB0091ME24WT1MB0101ME24WT1MB0111);

9.2024年1114日对冯勇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8—9证明经随机抽样送检,上述29台摩托车尾气排放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10.电子发票;证明DY150ZH-35车型每辆车销售价为3200元、DY150ZH-33车型每辆车销售价为3000元、DY150ZH-28车型每辆车销售价为3050元、DY150ZH-3B车型每辆车销售价为3200元。

11.营业执照;

12.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112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身份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对涉案车辆按规定安装喷油器、ECU等污染控制装置,确保尾气达标排放;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2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