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158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7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7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66号(重庆途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66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途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维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7H4WF503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云顶路187号
2024年9月12日,我队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通过用一台OBD初测合格车辆为其他初测不合格车辆替检的方式,于2024年2月1日对渝DH9003、渝AH054T、渝DG5561、渝A8671H、渝A79A39、渝A3882Q、渝BF506E等车辆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其中OBD检测部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CVN数据一致;2024年3月4日对渝B85C58、渝A9K868、渝DD0378、渝A9YF39、渝A0563D、渝BB683Q、渝A82CB7等车辆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其中OBD检测部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CVN数据一致;2024年5月8日对渝AV105P、渝AF993N、渝A96AG8、渝A909S9、渝DS0978、渝BNL739、渝A81ET8等车辆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其中OBD检测部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CVN数据一致。上述行为构成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通过上述方式,上述21份检测报告有18辆车的检测报告为虚假检测报告,你单位按每辆车50元收取环保检测费,因此违法所得共计9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2日对周小琴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9月12日对黄维莉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9月12日对雷兆东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9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你单位2024年2月1日对渝DH9003、渝AH054T、渝DG5561、渝A8671H、渝A79A39、渝A3882Q、渝BF506E等车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6.你单位2024年3月4日对渝B85C58、渝A9K868、渝DD0378、渝A9YF39、渝A0563D、渝BB683Q、渝A82CB7等车辆出具的用车检验(测)报告;
7.你单位2024年5月8日对渝AV105P、渝AF993N、渝A96AG8、渝A909S9、渝DS0978、渝BNL739、渝A81ET8等车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8.渝DH9003、渝AH054T、渝DG5561、渝A8671H、渝A79A39、渝A3882Q、渝BF506E、渝B85C58、渝A9K868、渝DD0378、渝A9YF39、渝A0563D、渝BB683Q、渝A82CB7、渝AV105P、渝AF993N、渝A96AG8、渝A909S9、渝DS0978、渝BNL739、渝A81ET8等车辆的原始检测记录;
9.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9证明你单位通过用一台OBD初测合格车辆为其他初测不合格车辆替检的方式,出具18份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10.重庆市移动源监管违法线索移交单2024-14;证明本案违法线索来源情况。
11.收据;证明你单位检测费用收取情况。
12.营业执照;
13.授权委托书;
14.关于对人员进行授权的通知;
15.身份证复印件;
1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17.关于对人员进行任命及岗位调整的通知;
证据12—17证明你单位为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二)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检验”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严禁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