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156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1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1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60号(巫山县中医院)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60号
当事人名称:巫山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陶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7451891738B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广东中路277号
2024年10月1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巫山县中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巫山县中医院未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年度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也未按规定时间填报上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巫山县中医院年度评估报告系统页面截图、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2015】423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主要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及个人剂量等档案,并编写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报送原发证机关。”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九)辐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和其他相关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及个人剂量等档案,并编写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报送原发证机关。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