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 / 强制  >  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155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21 [ 发布日期 ] 2024-11-21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58号(重庆植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58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植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传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AQTLXW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清桥社区(浦里新区赵家组团)    

                                            

2024年10月1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植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植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制浆车间有废水排放,废水呈现微白色。打开废水排放处的雨水井盖,井内有废水流动,有明显刺激性气味,又打开该雨水井盖上游的两个雨水井盖,上游两个雨水井内无水流动且无异味。沿雨水管道持续排查,制浆车间后的雨水管道内均有水流动。查看雨水排放口,发现有废水外排。制浆车间生产废水未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要求排往赵家组团污水处理厂,经雨水排放口排放。构成污染物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监测报告》(开环(监)字[2024]第169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19〕060号)、《重庆植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植物纤维模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的去向排放污染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依法处理。

我队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1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