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 / 强制  >  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155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21 [ 发布日期 ] 2024-11-21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56号(重庆愉快检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56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愉快检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7DG1TA8X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518号    

                                            

2024年11月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会同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愉快检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经现场核查和调取视频监控,发现重庆愉快检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0月9日对车牌号为云HKK298柴油车进行加载减速法检验时,存在人为弯折排气分析仪采样管路的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 4.2.4.2“应避免干扰检验结果、弄虚作假的行为。如:采样管路泄漏、弯折堵塞等”的规定。2024年10月9日对车牌号为渝B08N67柴油车进行加载减速法检验时,车辆尾气排放检验过程中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但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仍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2辆车收取检测费用100元。上述行为构成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机构设置复印件》《劳动合同》《任命通知》《收费标准公示照片》《收据》《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六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四)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禁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1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