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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2-02013 [ 发文字号 ] 渝环执改〔2022〕90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30 [ 发布日期 ] 2022-09-30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90号(云阳县诚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9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云阳县诚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60U5KX2K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工业园区人和组团

2022年4月2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云阳县诚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落实《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云)环准【2019017号)文件中“废矿物油、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的要求,将16个装有废油漆、废机油的废旧桶(危废代码:900-041-49)露天堆存,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节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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