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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2-01588 [ 发文字号 ] 渝环执改〔2022〕85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02 [ 发布日期 ] 2022-08-02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85号(涪陵区伟业塑料制品厂)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8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涪陵区伟业塑料制品厂

经营者:瞿仁伟(身份证号:5123**********257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YMERY5P

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荔枝办事处篙枝坝一组

我队于2022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于2018年新建了塑料包装袋生产线,陆续建设了13台吹膜设备、19台制袋设备、6台印刷设备,该项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中塑料制品业中的“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法应当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完成验收后方能投入生产。但你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也未进行环境保护验收,于2019年3月投入生产,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环境保护备案报告、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涪陵区伟业塑料制品厂环境保护备案的函、情况说明、入库单、电费发票、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涪陵区伟业塑料制品厂建设项目环评形式核查情况的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再投入生产。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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