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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072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30 [ 发布日期 ] 2025-06-30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

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政府

部门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制订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的通知》(渝财采购202113号)

2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政府

部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或者法院生效判决

政府制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分别

制定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43号)

3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政府部门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的通知》 (渝财采购〔202113号)

4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政府部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或者法院生效判决

政府制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分别制定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43号)

5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开展环境监测及分析、环境技术咨询、环境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转化

双方协商

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要职责的复函》(渝委编办〔2020140号)

6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的通知 》(渝财采购〔202113号)

7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保函)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保函)

履约保证金(保函)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的通知》 (渝财采购〔202113号)

8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预付款保函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收取保函

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时,供应商须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担保函。预付款原则上支付比例不低于30%(中小企业不低于50%

政府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的通知》 (渝财采购〔202113号)

9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环境科学技术咨询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环境科学技术咨询服务、鉴定服务等

根据合同约定一事一议

市场调节价

根据单位三定方案,主要职能包括:提供环境保护有关的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

10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审稿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根据双方需求,收取专家审稿费、版面费等

根据合同约定一事一议

市场调节价

收费用于覆盖同行评审、编辑加工、平台维护、索引收录、印刷、邮寄等成本

11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的通知》 (渝财采购〔202113号)

12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的通知》 (渝财采购〔202113号)

13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的通知》 (渝财采购〔202113号)

14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的通知》(渝财采购〔202113号)

15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的通知》 (渝财采购〔202113号)

16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保护技术服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的通知》 (渝财采购〔202113号)

17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技术咨询服务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危险废物特性鉴别、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环境监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土壤风险评估、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等环境咨询

双方协商

确定

一事一议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8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的通知》 (渝财采购〔202113号)

19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预付款保函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收取预付款保函

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时,供应商须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担保函

政府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的通知》渝财采购〔202113

20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中心(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的通知》 (渝财采购202113号)

21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中心(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排污权出让费(含有偿使用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包括采取定额方式征收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储备)取得的出让收入,目前按各级环保部门核定排污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各级税务部门组织资金征收的基本流程开展

交易基准价(有偿使用标准):化学需氧量1300/吨、氨氮2400/吨、二氧化硫900/吨、氮氧化物1200/吨。出让排污权不得低于交易基准

政府制定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污水、废气、垃圾)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4178号)、《排污权出让收人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排污权出让收人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规〔20167号)、《关于污水废气垃圾排污权交易基准价的通知》(渝价〔201618号)

按财政部要求由税务部门组织资金征收

22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中心(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技术服务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排污权注册登记、抵押信息登记,以及相关信息查询、凭证制作、排污权及总量相关核查核算、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课题研究、业务培训、技术咨询、数据信息服务、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排污许可相关技术咨询或服务、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温室气体清单、碳足迹、碳账户、气候投融资、近零碳等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技术评估或服务、组织我市纳入全国碳市场的控排企业开展名录动态管理、年度碳排放报告、碳排放核查及复查、配额分配、清缴履约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技术服务等

双方协商

确定

市场调节价

《重庆市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污水、废气、垃圾)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4178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43号)、《关于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工作方案〉的通知》(环气候〔202523号)、《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5140号)以及以合同为准等

23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中心(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培训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排污许可、工业园区等相关培训,如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填报及审核培训,提高工业园区等生态管理水平等技术能力培训、碳排放管理等相关培训,如碳排放管理员培训等

双方协商

确定

市场调节价

以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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