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处
1.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地方性立法规划、年度计划。
2.牵头负责生态环境综合性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报送工作。牵头推进立法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论证、审议工作。
3.承担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4.牵头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组织汇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6.负责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工作。
7.牵头指导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推动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8.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法治培训和局系统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9.归口管理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所属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10.负责指导依法行政工作,牵头推进生态环境有关普法工作。
11.负责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12.牵头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