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人事处
1.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称评聘等管理制度。
2.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工作。
3.负责管理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考核奖惩、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等工作。
4.承担区县生态环境系统领导班子成员双重管理工作。
5.承担生态环境有关表彰奖励、干部培训等工作。
6.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管理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档案。按程序办理请假、休假、疗养、借调、政审以及辞职、退休呈报审批等手续。
7.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因私出国(境)及其证件集中管理工作。
8.承担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备案工作。
9.承担局系统的统一战线、机关计划生育工作和所在地区人民代表选举等工作。
10.牵头协调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援藏工作。
11.联系、指导、协调相关社会团体工作,具体管理市生态环境局主管的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