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生态保护处
1.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政策,组织起草自然生态保护专项规划。
2.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和国家、市级生态示范创建,指导区县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3.负责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4.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绿地行动”。
5.负责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
6.负责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7.负责组织开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