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处
1.负责大气、噪声、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噪声、光污染防治有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组织编制、指导城市、区域及区县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
2.组织划定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监督、指导大气环境功能区达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蓝天行动”。
3.拟订并监督实施声环境功能区划,监督、指导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宁静行动”。
4.组织开展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治理及超低排放改造情况核查,组织实施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深度治理。
5.组织协调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和周边省市之间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
6.牵头建立并组织实施空气质量保障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和应急检查工作。
7.牵头建立对区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考核制度。
8.组织开展重点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组织建立并更新大气污染排放源清单。指导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重点区县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及对策措施分析。
9.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10.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大气移动源环保监管制度。统筹协调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动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油品质量管理及新能源车船推广等工作。
11.负责对涉及大气环境保护方面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关停并转迁”等事项提出建议。
12.负责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对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提出审查意见。
1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