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生态环境处
1.负责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
2.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
3.承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和效果评估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4.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田园行动”。
6.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7.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8.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
9.负责对涉及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关停并转迁”等事项提出建议。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