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1.负责本市核安全、辐射安全及放射性废物处理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
2.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放射源防护安全及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3.负责组织实施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4.负责辐射安全许可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野外示踪试验、豁免的审批或备案。
5.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编制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6.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7.负责建立和完善核与辐射监督管理能力和信息体系。
8.负责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和辐射事故应急监测。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