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处(行政审批处)
1.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政策措施。
2.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负责监督管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审查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规划、经济和技术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负责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规定对除涉核与辐射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审批意见。
5.负责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除涉核与辐射以外建设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7.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人员从业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复核工作。
8.负责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工作。
9.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10.牵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和建立环保行政权力清单,综合协调局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工作。
11.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