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督察三处
1.负责监督开州区、梁平区、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根据授权对相关区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并提出问责建议。
2.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涉及相关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的计划、方案,起草相关报告等材料。
3.承担涉及相关区域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国家及有关部委组织开展的综合性督查和专项督查有关工作。
4.负责涉及相关区域的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具体工作,并对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提出追责建议。
5.负责督促相关区域整改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国家及有关部委综合性督查、专项督查,以及市级督察(查)发现和反馈的生态环境问题。
6.承担涉及相关区域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调查处理的督察工作。
7.参与涉及相关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和区域限批等工作。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