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1-03340 | [ 发文字号 ] | 渝环执法发〔2021〕13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9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9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南的通知
渝环执法发〔2021〕1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总队各处室、支队:
为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编制了《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1月17日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一、编制依据
为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编制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二、主要内容
(一)《重庆市水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指南》主要包含:水污染防治现场检查重点内容,水污染防治现场检查难点解析,废水样品采集要点等内容。(见附件1)
(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指南》主要包含:大气污染防治现场检查重点内容、大气污染防治现场检查要点等内容。(见附件2)
(三)《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指南》主要包含:环保手续执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执行、规范化管理台账建立、产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贮存管理、标识设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等检查重点内容。(见附件3)
(四)《重庆市排污许可现场检查指南》主要包含:排污许可证手续办理、排污许可现场检查等检查重点内容。(见附件4)
(五)《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现场检查指南》主要包含:建设项目“三同时”、自主验收监管等检查重点内容。(见附件5)
(六)《重庆市自然保护地现场检查指南》主要包含: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湿地自然保护地、国家森林公园等检查重点内容。(见附件6)
(七)《重庆市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现场检查指南》主要包含:适用范围、职责分工、执法检查方式和频次、现场执法检查重点内容等。(见附件7)
(八)《重庆市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指南》主要包含:污染源自动监控、用电用能、无人机及无人船等非现场执法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等内容。(见附件8)
(九)《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检查指南》主要包含: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检查重点内容、涉嫌数据造假难点解析、现场检查结果运用等内容。(见附件9)
(十)《重庆市企业环境应急管理现场检查指南》主要包含: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执行、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等检查重点内容。(见附件10)
附件:1.重庆市水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指南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指南
3.重庆市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指南
4.重庆市排污许可现场检查指南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现场检查指南
6.重庆市自然保护地现场检查指南
7.重庆市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现场检查指南
8.重庆市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指南
9.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检查指南
10.重庆市企业环境应急管理现场检查指南
附件1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指南
一、水污染防治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一)设施设备建设情况。
1.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3.排污口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4.排污口是否设置明显标志牌,标明监督管理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5.是否按要求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6.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按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水污染防治管理情况。
1.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2.是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3.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是否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5.报告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情况是否属实;
6.是否按排污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7.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8.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数据传输是否正常;
9.自行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10.是否存在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11.是否存在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情况。
二、水污染防治现场检查难点解析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判断。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
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二)利用渗井、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情形判断。
通常区分、判断是否为渗井、渗坑或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情形可依据以下四项条件:一是废水未经处理或经处理不达标直接排放;二是排放的方式很隐蔽,意在规避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三是将超标废水直接排入地下水体;四是没有防渗措施,超标废水间接进入地下水体。
1.渗井排放水污染物是指利用自流或高压注入方式将未经处理的超标废水直接排入地下水体的废弃方式或利用专门的水井或裂隙、溶洞废弃污水。符合上述条件一、三项即可视为渗井排放水污染物。
2.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是利用天然或人工的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排放、输送、贮存超标废水。符合上述条件一、四项即可视为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3.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非法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和地上临时的排污软管等)排放水污染物。符合上述条件一、二项条件即可视为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三、废水样品采集要点
现场检查时按照技术规范采集废水样品,样品经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可作为执法参考和依据。废水采样涉及时间、地点、频次三方面,应该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操作。为采到有代表性的废水样品,采样前应了解污染源的排放规律和废水中污染物浓度的时空变化。同时水样采集时还应选择合适的容器。
(一)采集时间。
废水排放量、浓度等因原料、工艺、工况、开工率等不同而有很大差异。采样的时间和采样周期的选择主要取决于排污情况和分析要求。对于排污情况复杂、浓度变化很大的废水,采集的时间间隔要短,最好采用连续自动采样的方式。如排放的水质和水量变化不大,采样时间间隔可以长一些。
(二)采样点位。
根据规定,凡监测第一类污染物,采样点应设置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凡监测第二类污染物,采样点应设在废水总排口。
为了解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可在处理设施的进水、出水处同时布设采样点。
实际的采样位置应在采样断面的中心。当水深大于1米时,应在表层下1/4深度处采样;水深小于或等于1米时,在水深1/2处采样。
(三)采集频次。
执法人员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不执行标准中规定的频次,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四)储水容器。
要求容器材料化学稳定性好,不能溶入水样,不能吸收或吸附水中某些待测组分,不能与水中某些待测组分发生反应,确保水样的各成分在储存期间不发生变化。通常用聚乙烯塑料容器储存测定金属和其他无机物的水样,硬质玻璃(即硼硅玻璃)容器用作测定有机物项目的容器。
水污染防治现场检查记录(样表)
一、设施设备建设情况 | |||
1 |
水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是 □否 |
备注: |
2 |
水污染防治设施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
□是 □否 |
备注: |
3 |
排污口设置符合规定; |
□是 □否 |
备注: |
4 |
排污口设置明显标志牌,标明监督管理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
□是 □否 |
备注: |
5 |
按要求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
□是 □否 |
备注: |
6 |
自动监测设备按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
□是 □否 |
备注: |
二、水污染防治管理情况 | |||
1 |
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 |
是 □否 |
备注: |
2 |
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
□是 □否 |
备注: |
3 |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是 □否 |
备注: |
4 |
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
□是 □否 |
备注: |
5 |
报告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情况属实; |
是 □否 |
备注: |
6 |
按排污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
□是 □否 |
备注: |
7 |
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是 □否 |
备注: |
8 |
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数据传输正常; |
□是 □否 |
备注: |
9 |
自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
是 □否 |
备注: |
10 |
存在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
□是 □否 |
备注: |
11 |
存在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情况。 |
□是 □否 |
备注: |
三、特定行业水污染防治管理情况 | |||
1 |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采取防有效渗漏、防垮塌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
□是 □否 |
备注: |
2 |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采用双层罐或者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
□是 □否 |
备注: |
3 |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制定了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
□是 □否 |
备注: |
4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
□是 □否 |
备注: |
附件2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指南
大气污染防治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一)一般涉气企业检查重点内容。
1.查看企业是否获得“环评”审批手续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2.查看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在生产期间是否正常运行和维护,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查看企业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应安装而未安装或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
4.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公开自动监测数据。
(二)涉VOCs企业检查重点内容。
1.查看企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中VOCs质量占比是否大于等于10%,是否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运维等信息,台账保存不少于3年;
2.查看企业生产是否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是否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施;
3.查看企业在生产、贮存、运输等过程中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对废气散排的情况进行收集处理。
(三)涉扬尘、粉尘等企业检查重点内容。
1.查看企业易扬尘的物料堆场是否采取覆盖、围挡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查看企业在易扬尘物料的使用、装卸或在工程开挖、爆破等过程中是否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二、大气污染防治现场检查要点
现场检查应确认被检查企业以下内容:
一般涉气企业现场检查要点。
1.是否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验收文件;
2.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与环评文件要求一致;
3.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
4.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遗漏、弄虚作假等重大缺陷;
5.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要求建设、安装或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
6.是否存在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7.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是否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8.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是否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9.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公开自动监测数据;
10.是否建立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维护台账。
涉VOCs企业现场检查要点。
1.是否使用水性或高固体分涂料、油漆、油墨、胶黏剂等低挥发性原辅材料;
2.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与原辅材料质检报告、合格证、进货量等台账是否一致;
3.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库房及生产工序是否密闭;
4.盛装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的容器(包括储存、转移、使用后)是否加盖;
5.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是否密闭转移输送;
6.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生产装置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7.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生产工序是否配套建设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实现废气应收尽收;
8.废气治理设施是否与生产同步正常运行;
9.废气治理设施收集管道是否有破损、锈蚀等情况;
10.废气治理设施中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剂和UV光催化灯管等是否失效或按要求定期更换;
11.是否建立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台账,详细记录原辅材料名称、VOCs含量、用量、回收量、废弃量等。
涉扬尘、粉尘等企业现场检查要点。
1.是否封闭施工;
2.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是否硬化;
3.施工现场车辆进出是否冲洗;
4.是否采用预拌商品砂浆,现场搅拌砂浆是否采用密闭式防尘棚,设置喷淋设施;
5.易扬尘物质是否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置;
6.高空建筑垃圾是否用专用设备密闭运输和处置;
7.是否使用合法牌、证的密闭式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严禁冒装离场和带泥上路;
8.是否采取湿法作业;
9.是否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10.是否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11.是否设置不低于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12.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现场检查记录(样表)
一、一般涉气企业 | |||||
1 |
是否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验收文件 |
□是 □否 |
备注: | ||
2 |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与环评文件要求一致 |
□是 □否 |
备注: | ||
3 |
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 |
□是 □否 |
备注: | ||
4 |
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遗漏、弄虚作假等重大缺陷 |
□是 □否 |
备注: | ||
5 |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要求建设、安装或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 |
□是 □否 |
备注: | ||
6 |
是否存在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
□是 □否 |
备注: | ||
7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是否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是 □否 |
备注: | ||
8 |
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是否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
□是 □否 |
备注: | ||
9 |
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公开自动监测数据 |
□是 □否 |
备注: | ||
10 |
是否建立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维护台账 |
□是 □否 |
备注: | ||
二、涉VOCs企业 | |||||
1 |
是否使用水性或高固体分涂料、油漆、油墨、胶黏剂等低挥发性原辅材料 |
□是 □否 |
备注: | ||
2 |
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与原辅材料质检报告、合格证、进货量等台账是否一致 |
□是 □否 |
备注: | ||
3 |
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库房及生产工序是否密闭 |
□是 □否 |
备注: | ||
4 |
盛装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的容器(包括储存、转移、使用后)是否加盖 |
□是 □否 |
备注: | ||
5 |
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是否密闭转移输送 |
□是 □否 |
备注: | ||
6 |
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生产装置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
□是 □否 |
备注: | ||
7 |
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生产工序是否配套建设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实现废气应收尽收 |
□是 □否 |
备注: | ||
8 |
废气治理设施是否与生产同步正常运行 |
□是 □否 |
备注: | ||
9 |
废气治理设施收集管道是否有破损、锈蚀等情况 |
□是 □否 |
备注: | ||
10 |
废气治理设施中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剂和UV光催化灯管等是否失效或按要求定期更换 |
□是 □否 |
备注: | ||
11 |
是否建立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台账,详细记录原辅材料名称、VOCs含量、用量、回收量、废弃量等 |
□是 □否 |
备注: | ||
三、涉扬尘、粉尘等企业 | |||||
1 |
是否封闭施工 |
□是 □否 |
备注: | ||
2 |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是否硬化 |
□是 □否 |
备注: | ||
3 |
施工现场车辆进出是否冲洗 |
□是 □否 |
备注: | ||
4 |
是否采用预拌商品砂浆 |
□是 □否 |
备注: | ||
如否:现场搅拌砂浆是否采用密闭式防尘棚,设置喷淋设施 |
□是 □否 |
备注: | |||
5 |
易扬尘物质是否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置 |
□是 □否 |
备注: | ||
6 |
高空建筑垃圾是否用专用设备密闭运输和处置 |
□是 □否 |
备注: | ||
7 |
是否使用合法牌、证的密闭式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严禁冒装离场和带泥上路 |
□是 □否 |
备注: | ||
8 |
是否采取湿法作业 |
□是 □否 |
备注: | ||
9 |
是否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
□是 □否 |
备注: | ||
10 |
是否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
□是 □否 |
备注: | ||
11 |
是否设置不低于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
□是 □否 |
备注: | ||
12 |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是 □否 |
备注: |
附件3
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指南
一、危险废物环保手续执行落实情况检查重点内容
1.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验收文件;
2.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与环评文件要求一致;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
3.检查主要企业信息、生产设施、原料、产品产量、排污节点、产废节点、危废类别、污染排放情况等内容与排污许可及现场实际是否一致;
4.是否执行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
5.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遗漏、弄虚造假等重大缺陷。
二、经营许可证制度执行到位情况检查重点内容
1.企业是否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转运、接收、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2.经营范围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所列范围是否一致,利用处置方式与环评及批复文件是否一致;
3.调阅联单处置量,处置类别是否与企业转移量类别相符;
4.是否有接受不明废物和超出经营范围接受其他危险废物。
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台账建立情况检查重点内容
1.检查产废单位是否对危险废物产生名称、种类、数量、来源、出入库、转移等情况如实登记造册和规范记录;
2.处置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涵盖危险废物分析、接收、利用处置、内部检查、运行、环境监测、事故记录和报告、应急演练等内容)。
四、产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情况检查重点内容
1.重点检查产废单位自行利用危险废物的使用量、产生环节、产品出入库是否存在不合理情况;
2.工业废料、废酸等危险废物使用量、处置量和再生量是否合理;
3.利用处置能力和再生能力是否匹配。
五、危险废物贮存管理执行情况检查重点内容
1.危废暂存间是否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是否与危险废物相容;
3.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是否有破损、泄露或其他缺陷;
4.是否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5.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信息平台填报、贮存场所与现场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是否一致;
6.危险废物暂存期限是否超过一年;
7.贮存易挥发及排除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暂存间是否密闭,并通过废弃收集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
六、标识设置规范情况检查重点内容
1.重点检查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是否设置规范形状、颜色、图案均准确无误的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2.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是否设置标签,并如实、完整填写类别、数量、危险特性、产生日期和责任人等相关信息;
七、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合规情况检查重点内容
1.重点检查转移危险废物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的相关内容;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保存5年;
3.是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规定,制定运输过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采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4.处置单位按照实际接收的危险废物,是否如实、规范填写转移联单中接收单位栏目;
5.转移联单中数据、类别等信息与经营记录簿是否一致;
6.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是否全部转移给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重庆市危险废物现场检查记录(样表)
一、环保手续执行落实情况 | |||
1 |
是否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验收文件 |
□是 □否 |
备注: |
2 |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与环评文件要求一致; |
□是 □否 |
备注: |
3 |
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 |
□是 □否 |
备注: |
4 |
主要企业信息、生产设施、原料、产品产量、排污节点、产废节点、危废类别、污染排放情况等内容与排污许可及现场实际是否一致 |
□是 □否 |
备注: |
5 |
是否执行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 |
□是 □否 |
备注: |
6 |
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遗漏、弄虚造假等重大缺陷。 |
□是 □否 |
备注: |
二、经营许可证制度执行到位情况 (□不属于危废经营单位,不填写此栏) | |||
1 |
是否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转运、接收、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
□是 □否 |
备注: |
2 |
经营范围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所列范围是否一致,利用处置方式与环评及批复文件是否一致; |
□是 □否 |
备注: |
3 |
调阅联单处置量,处置类别是否与企业转移量类别相符; |
□是 □否 |
备注: |
4 |
是否有接受不明废物和超出经营范围接受其他危险废物。 |
□是 □否 |
备注: |
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台账建立情况 | |||
1 |
产废单位是否对危险废物产生名称、种类、数量、来源、出入库、转移等情况如实登记造册和规范记录; |
□是 □否 |
备注: |
2 |
处置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涵盖危险废物分析、接收、利用处置、内部检查、运行、环境监测、事故记录和报告、应急演练等内容)。 |
□是 □否 |
备注: |
四、产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情况 (□无此情况,不填写此栏) | |||
1 |
自行利用危险废物的使用量、产生环节、产品出入库是否存在不合理情况; |
□是 □否 |
备注: |
2 |
工业废料、废酸等危险废物使用量、处置量和再生量是否合理; |
□是 □否 |
备注: |
3 |
利用处置能力和再生能力是否匹配。 |
□是 □否 |
备注: |
五、危险废物贮存管理执行情况 | |||
1 |
危废暂存间是否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
□是 □否 |
备注: |
2 |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是否与危险废物相容 |
□是 □否 |
备注: |
3 |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是否有破损、泄露或其他缺陷 |
□是 □否 |
备注: |
4 |
是否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
□是 □否 |
备注: |
5 |
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信息平台填报、贮存场所与现场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是否一致。 |
□是 □否 |
备注: |
6 |
危险废物暂存期限是否超过一年; |
□是 □否 |
备注: |
7 |
贮存易挥发及排除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暂存间是否密闭,并通过废弃收集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 |
□是 □否 |
备注: |
六、标识设置规范情况 | |||
1 |
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是否设置规范形状、颜色、图案均准确无误的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
□是 □否 |
备注: |
2 |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是否设置标签,并如实、完整填写类别、数量、危险特性、产生日期和责任人等相关信息; |
□是 □否 |
备注: |
七、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合规情况 | |||
1 |
转移危险废物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的相关内容; |
□是 □否 |
备注: |
2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保存5年; |
□是 □否 |
备注: |
3 |
是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规定,制定运输过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采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
□是 □否 |
备注: |
4 |
处置单位按照实际接收的危险废物,是否如实、规范填写转移联单中接收单位栏目; |
□是 □否 |
备注: |
5 |
转移联单中数据、类别等信息与经营记录簿是否一致; |
□是 □否 |
备注: |
6 |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是否全部转移给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
□是 □否 |
备注: |
八、其他情况(选填) | |||
|
|
|
|
附件4
重庆市排污许可现场检查指南
一、排污许可证手续办理情况检查重点内容
(一)是否办理排污许可证或备案登记。
1.是否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办理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备案登记;
2.排污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排污许可证应载明的信息。
1.是否有载明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
2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是否齐备且真实;
3 .是否载明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内容;
4.是否载明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5 .是否载明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
6 .是否包含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等;
7 .是否有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8 .是否有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9.是否有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
10.是否存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形时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1.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二、排污许可现场检查要点
(一)无证排污行为检查要点。
1.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 .是否存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3 .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是否继续排放污染物;
4 .是否存在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未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检查要点。
1.是否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 .是否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3.是否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行为;
4.特殊时段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检查要点。
1.排污单位是否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2 .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是否有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3.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4.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5.是否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6.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是否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7.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8.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9.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10.是否存在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情况;
11.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四)排污许可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检查要点。
1. 是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是否有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2 .是否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3 .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4 .是否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5.排污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五)不正当手段获取排污许可证的检查要点。
1.排污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2.排污单位是否非法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记录(样表)
一、排污许可证手续办理情况 | ||||
(一)排污许可证或备案登记 | ||||
1 |
是否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办理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备案登记; |
□是 □否 |
备注: | |
2 |
排污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是 □否 |
备注: | |
(二)排污许可证应载明的信息 | ||||
1 |
是否有载明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 |
□是 □否 |
备注: | |
2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是否齐备且真实; |
□是 □否 |
备注: | |
3 |
是否载明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内容; |
□是 □否 |
备注: | |
4 |
是否载明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
□是 □否 |
备注: | |
5 |
是否载明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 |
□是 □否 |
备注: | |
6 |
是否包含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等; |
□是 □否 |
备注: | |
7 |
是否有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
□是 □否 |
备注: | |
8 |
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是 □否 |
备注: | |
9 |
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
□是 □否 |
备注: | |
10 |
是否存在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情况; |
□是 □否 |
备注: | |
11 |
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
□是 □否 |
备注: | |
二、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 | ||||
(一)无证排污行为 | ||||
1 |
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
□是 □否 |
备注: | |
2 |
是否存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
□是 □否 |
备注: | |
3 |
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是否继续排放污染物; |
□是 □否 |
备注: | |
4 |
是否存在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
□是 □否 |
备注: | |
(二)未按许可证规定排污行为 | ||||
1 |
是否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
□是 □否 |
备注: | |
2 |
是否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
□是 □否 |
备注: | |
3 |
是否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行为; |
□是 □否 |
备注: | |
4 |
特殊时段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
□是 □否 |
备注: | |
(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要求行为 | ||||
1 |
排污单位是否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
□是 □否 |
备注: | |
2 |
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是否有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
□是 □否 |
备注: | |
3 |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
□是 □否 |
备注: | |
4 |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
□是 □否 |
备注: | |
5 |
是否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
□是 □否 |
备注: | |
6 |
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是否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是 □否 |
备注: | |
7 |
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
□是 □否 |
备注: | |
8 |
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是 □否 |
备注: | |
9 |
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
□是 □否 |
备注: | |
10 |
是否存在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情况; |
□是 □否 |
备注: | |
11 |
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
□是 □否 |
备注: | |
(四)排污许可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情况 | ||||
1 |
是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是否有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是 □否 |
备注: | |
2 |
是否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
□是 □否 |
备注: | |
3 |
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
□是 □否 |
备注: | |
4 |
是否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
□是 □否 |
备注: | |
5 |
排污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
□是 □否 |
备注: | |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排污许可证 | ||||
1 |
排污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
□是 □否 |
备注: | |
2 |
排污单位是否非法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
□是 □否 |
备注: |
附件5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
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现场检查指南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一)未批先建行为检查要点。
1.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2.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3.是否存在建设项目实际开工时间已超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准5年,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4.是否存在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二)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检查要点。
1.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是否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情况;
2.建设单位施工合同是否涵盖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内容并配置相应资金情况。
(三)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检查要点。
1.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施工是否同步实施;
2.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或污染;
3.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文件、批复文件或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要求是否一致。
二、自主验收监管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1.是否存在环评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行为;
2.是否有超标超总量排污的行为;
3.发生重大变动是否有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4.建设过程中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是否有完成整改;
5.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是否存在无证或不按许可证排污的情况;
6.治污能力是否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7.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否未改正完成;
8.验收报告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验收中是否有弄虚作假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
自主验收现场检查记录(样表)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 | |||
(一)未批先建行为检查情况 | |||
1 |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
□是 □否 |
备注: |
2 |
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
□是 □否 |
备注: |
3 |
是否存在建设项目实际开工时间已超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准5年,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
□是 □否 |
备注: |
4 |
是否存在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
□是 □否 |
备注: |
(二)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检查情况 | |||
1 |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是否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情况; |
□是 □否 |
备注: |
2 |
建设单位施工合同是否涵盖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内容并配置相应资金情况。 |
□是 □否 |
备注: |
(三)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检查情况 | |||
1 |
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施工是否同步实施; |
□是 □否 |
备注: |
2 |
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或污染; |
□是 □否 |
备注: |
3 |
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文件、批复文件或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要求是否一致。 |
□是 □否 |
备注: |
二、自主验收监管 | |||
1 |
是否存在环评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行为; |
□是 □否 |
备注: |
2 |
是否有超标超总量排污的行为; |
□是 □否 |
备注: |
3 |
发生重大变动是否有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
□是 □否 |
备注: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是否有完成整改; |
□是 □否 |
备注: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是否存在无证或不按许可证排污的情况; |
□是 □否 |
备注: |
6 |
治污能力是否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是 □否 |
备注: |
7 |
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否未改正完成; |
□是 □否 |
备注: |
8 |
验收报告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验收中是否有弄虚作假行为。 |
□是 □否 |
备注: |
附件6
重庆市自然保护地现场检查指南
一、自然保护地现场检查重点内容(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
1 .是否存在自然保护地进行开矿、修路、筑坝等行为;
2.是否存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里所载明的建设活动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行为;
3.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放废水、废气或倾倒、储存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等行为。
二、风景名胜区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1.是否存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2 .是否存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三、湿地自然保护地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1 .是否存在挖沙、采矿行为;
2.是否存在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行为。
四、国家森林公园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是否存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的行为。
自然保护地现场检查记录(样表)
一、自然保护地问题线索检查 | |||||
1 |
是否是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巡视巡察发现存在问题的自然保护地; |
□是 □否 |
备注: | ||
2 |
是否卫星遥感监测发现存在问题的自然保护地; |
□是 □否 |
备注: | ||
3 |
是否是媒体曝光、审计通报或群众举报的自然保护地。 |
□是 □否 |
备注: | ||
4 |
是否存在在自然保护地进行开矿、修路、筑坝等行为; |
□是 □否 |
备注: | ||
5 |
是否存在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里所载明的建设活动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行为; |
□是 □否 |
备注: | ||
6 |
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放废水、废气或倾倒、储存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等行为。 |
□是 □否 |
备注: | ||
二、风景名胜区 | |||||
1 |
是否存在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
□是 □否 |
备注: | ||
2 |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
□是 □否 |
备注: | ||
三、湿地自然保护地 | |||||
1 |
是否存在挖沙、采矿行为; |
□是 □否 |
备注: | ||
2 |
是否存在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行为。 |
□是 □否 |
备注: | ||
四、国家森林公园 | |||||
1 |
是否存在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的行为。 |
□是 □否 |
备注: |
附件7
重庆市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现场检查指南
一、适用范围
重庆市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核技术利用单位”)实施辐射安全与防护执法检查。
二、职责分工
1.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执法检查。
移动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活动的执法检查由使用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执法检查由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三、执法检查方式和频次
执法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可采取查看在线监测数据、查询国家核技术利用监管系统、报送资料审查、电话询问等方式。
执法检查频次按照风险大小差异化原则,将核技术利用单位分为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对于不同监管对象规定不同检查频次:
1.一般监管对象:医用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工业Ⅱ类、Ⅲ类射线装置利用单位、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场所、销售单位,原则上连续5年内至少检查1次;
2.重点监管对象:固定式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单位、工业加速器利用单位,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原则上每年检查1次;
3.乙级以上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场所原则上每2年检查1次.
4.特殊监管对象:移动式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原则每年检查2次。
同时,可结合以往监督检查情况,根据各被监管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对相对管理较差的单位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对相对管理较好的单位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于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但未开展相关活动的单位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四、现场执法检查重点内容
(一)相关要求。
检查人员应配戴个人剂量计、辐射剂量监测仪及其他必要的防护设备。
(二)检查要点。
1.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是否变更,如有:变更登记之日20个工作日后是否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是否改变或超出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如有:是否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是否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设施或者场所,如有:是否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如超出:是否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否有新建、改建、扩建使用设施或者场所,如有:是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验收,如是:是否向社会公开了验收报告。
4.退役:是否有(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场所)场所退役,如有:是否通过退役环评审批/备案,如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退役终态验收,如有:是否向社会公开了验收报告。
5.放射源:是否有放射源进出口,如有:放射源的进出口审批档案是否齐全;是否有放射源的转让,如有:转让审批或备案档案是否齐全;增减放射源是否办理副本增减项;是否有废旧放射源的返回或送贮,如有,返回或送贮备案档案是否齐全。
6.监测:是否每年开展辐射工作区域和环境辐射水平测量,监测结论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自行开展监测,监测仪器是否经过比对或刻度。是否每个季度对辐射工作人员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是否立即核实和调查。
7.辐射事故应急:核技术利用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是否发生过辐射事故或事件,如有,辐射事故和事件是否按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
8.人员管理:检查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培训/再培训档案,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是否按规定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9.辐射安全自查:核技术利用单位是否定期开展辐射安全自查,是否编制年度评估报告并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发现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整改。
10.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核技术利用场所入口处是否有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入口处是否有机器工作状态显示,并能与机器联锁。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是否按照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11.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是否开展入炉熔炼前和最终产品放射性监测,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是否向生态环境部门如实报告。
核与辐射执法检查(样表)
一、许可证现场检查 | |||
1 |
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是否进行了变更 |
□是 □否 |
备注: |
如有:变更后是否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
□是 □否 |
备注: | |
2 |
是否改变或超出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 |
□是 □否 |
备注: |
如有:是否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 |
□是 □否 |
备注: | |
3 |
是否有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设施或者场所 |
□是 □否 |
备注: |
如有:是否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 |
□是 □否 |
备注: | |
4 |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
□是 □否 |
备注: |
如超出:是否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 |
□是 □否 |
备注: | |
5 |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台账,是否有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活动 |
□是 □否 |
备注: |
如有:终止后是否办理变更或注销许可证 |
□是 □否 |
备注: | |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
1 |
是否有新建、改建、扩建使用设施或者场所 |
□是 □否 |
备注: |
如有:是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是 □否 |
备注: | |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
1 |
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验收 |
□是 □否 |
备注: |
四、退役 | |||
1 |
是否有场所退役 |
□是 □否 |
备注: |
如有:是否通过退役环评审批/备案 |
□是 □否 |
备注: | |
如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退役终态验收 |
□是 □否 |
备注: | |
如有:是否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进行了处理 |
□是 □否 |
备注: | |
五、放射源转移备案 | |||
1 |
是否有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 |
□是 □否 |
备注: |
如有:进出口审批和备案档案是否齐全 |
□是 □否 |
备注: | |
2 |
是否有放射性同位素转让 |
□是 □否 |
备注: |
如有:转让审批和备案档案是否齐全 |
□是 □否 |
备注: | |
3 |
是否有废旧放射源的返回或送贮 |
□是 □否 |
备注: |
如有,返回或送贮备案档案是否齐全 |
□是 □否 |
备注: | |
六、监测 | |||
1 |
工作区域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档案 |
□是 □否 |
备注: |
2 |
个人剂量监测记录 |
□是 □否 |
备注: |
3 |
个人剂量结果异常调查记录 |
□是 □否 |
备注: |
七、安全和辐射事故应急 | |||
1 |
安全保卫制度 |
□是 □否 |
备注: |
2 |
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 |
□是 □否 |
备注: |
3 |
是否有辐射事故或事件 |
□是 □否 |
备注: |
4 |
辐射事故或事件是否按规定报告 |
□是 □否 |
备注: |
八、人员管理 | |||
1 |
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培训/再培训考核合格档案 |
□是 □否 |
备注: |
九、辐射安全自查 | |||
1 |
定期辐射安全自查 |
□是 □否 |
备注: |
2 |
年度评估报告 |
□是 □否 |
备注: |
十、场所设施 | |||
1 |
入口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
□是 □否 |
备注: |
2 |
入口处机器工作状态显示 |
□是 □否 |
备注: |
3 |
在室外、野外使用是否按照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 |
□是 □否 |
备注: |
十一、废旧金属熔炼放射性 | |||
1 |
入炉熔炼前放射性监测记录 |
□是 □否 |
备注: |
2 |
最终产品放射性监测记录 |
□是 □否 |
备注: |
3 |
是否发现放射性监测异常 |
□是 □否 |
备注: |
如是:是否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或收贮 |
□是 □否 |
备注: |
附件8
重庆市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指南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非现场执法工作程序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管程序。
按事前预警、事中调度、事后查处的管理原则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预警机制,并与现场执法衔接。
1.事前预警。废水或废气任一污染物自动监控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数据出现联网异常、数据异常(零值、恒值、超量程)及超过排放标准的,由重庆市级自动监控中心平台以触发的形式,通过短信向排污单位发送预警信息,要求排污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积极主动防范环境违法风险。
2.事中调度。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出现影响数据传输、设备长期故障、数据长期异常、日均值超标、严重超标等问题时将启动事中调度。由重庆市级自动监控中心平台分别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排污单位发出调度告知。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或标记数据。
3.事后查处。对涉嫌污染物排放超标、严重超标情形的,由重庆市级自动监控中心分别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发出告知。各区县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问题进行核实,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二)自动监控数据判定及运用。
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条件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排污单位可对自动监测数据出现的异常、缺失进行标记,逾期未标记视为数据有效。使用自动监控数据判别是否超标时,国家或我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明确规定使用小时均值或日均值(24小时均值)的,从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依据日均值判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依据小时均值判断。标准限值采用现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相关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污许可量优先使用自动监测数据计算,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时,人工替代监测作为补遗数据,可以作为计算补全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二、用电用能等非现场执法工作程序
已建设用电、用能等工况监控设施设备并已接入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的,出现报警信息通过监管平台向企业发送预警短信,企业可通过非现场方式反馈异常原因。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现场执法和调查取证。
三、无人机、无人船等非现场执法工作程序
生态环境监控部门利用污染治理设施过程参数、视频及用水、用电等监控数据,无人机、走行监测等技术手段,从数据完整性、真实性、逻辑关系、异常变动等进行大数据分析研判,发现疑似数据造假、设备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现场执法和调查取证。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加强证据采集。
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收集、固定的照片、视频、数据等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违法行为人、时间、地点、事实等客观构成要素。
(二)强化非现场执法与现场执法衔接。
非现场执法应纳入日常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等非现场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按照现场执法相关程序要求开展现场执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强化信息公开。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依法公开非现场执法情况、案件查处情况等内容,并挖掘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查处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开。
附件9
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检查指南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一)站房建设情况。
1.站房面积。废水:面积需达15m2;废气:面积需达6.25m2;
2.站房内是否具有照明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桌椅、空调、排风扇、温湿度仪等设施;
3.站房内清洁卫生、线路规整、管路和分区标识等是否规范。
(二)在线设备基本情况。
1.设备是否具有认证证书;
2.试剂、标液、标气是否过期;
3.量程设置是否正确(一般为排放限值2-3倍);
4.数采仪数据、现场分析仪数据、上端平台数据是否一致(误差不能大于1%);
5.废水设备基本参数:是否安装自动采水器;是否有自动校准和自动标液核查功能;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等时或等比例采样;系数设置是否合理(COD铬法、氨氮设备的修正系数和修正值分别是1和0,如有其它参数必须有相关的备案资料。TOC法的设备参数设置与备案资料必须一致,每月进行适用性测试);消解温度设置是否正确(哈希175℃,国产大于165℃,具体以说明书为准);消解时间设置是否正确(一般30分钟,准确度好20分钟也行)。
6.废气设备基本参数:参数设置是否与备案资料一致;是否有氮氧化物转换器;是否有全流路校准;是否有探头反吹设备。
(三)采样口情况。
1.采样点设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采样点是否存在稀释的情况;
3.采样管的设置:
(1)废水:采样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不大于50米,无软管,无旁路)。
(2)废气:采样管路是否有U型管;有无故意让采样探头漏气的情况;采样管是否存在旁路;采样管是否不大于70米;伴热管温度是否大于120度;皮托管流速仪探头,正负压管是否安装正确;
4.采样平台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四)质量控制。
1.日常巡检是否每7天一次;
2.校准、校验:
(1)废水是否满足准确度要求;是否每周进行质控样测试;是否每月进行1次3个实际水样测试;是否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
(2)废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校准是否每周一次;粉尘校准是否每15天至少一次;流速校准是否每30天至少一次;全流路校准是否每季度一次;比对监测是否每季度一次。
3.废水危废处置:废液是否按照要求收集处置(除TOC法和水杨酸法氨氮设备废液不是危废外,其他废液均要求收集处置);废液桶是否有满足管理要求的托盘;是否交给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进行转运、处置,转运处置相关证明材料是否放在现场备查;废液台账记录是否准确、齐全,记录的量是否符合逻辑,并与实际产生量保持一致。
(五)运维记录情况。
1.运维记录是否书写工整,字迹清晰;
2.运维记录是否齐全,有逻辑性;
3.巡检记录、维修记录、试剂和备品备件更换记录等,是否能够对应。
(六)判定数据真实性
1.分析仪、数采仪、平台数据是否一致;
2.数据是否连续相等或长期为零;
3.通过改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调整生产负荷等方式,观察在线数据是否发生变化;
4.是否存在非现场检查时在线数据不超标,现场检查时在线数据超标的情况。
(七)数据测试情况。
1.测试标液、标气否满足规范要求误差
2.标气测试:标气浓度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量程的80%-100%);全回路测试标气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响应时间200秒,误差不超过2.5%FS)。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涉嫌数据造假难点解析
(一)数据存在弄虚作假嫌疑的情形。
1.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2.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3.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4.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5.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6.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7.故意改变、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8.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9.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10.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11.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12.其他擅自篡改、伪造数据的。
(二)平台巡检数据涉嫌弄虚作假的情形。
1.废水方面:
(1)废水数据连续超标几次后不再超标,若根据分钟数据发现不是2小时测试一次数据或数据缺失,则可能存在人为干扰数据的情况;
(2)间歇性排放企业,总是出现废水流量为零时超标,不为零时达标;
(3)企业长期出现零星的超标数据,但超标的时间只有一两个小时,日均值不超标;
(4)企业数据长期稳定在排放限值50%-80%波动,很长时间均不会出现超标数据(此项需结合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分析,有的大型企业可以做到数据长期稳定且远低于排放限值);
(5)工业污染源、园区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排放限值较高的企业,长期排放浓度很低,与实际生产处理工艺不符;
(6)通过河流断面的水质监测数据,判断上游的废水企业排污状况;
(7)停产时废水排放量或污染物浓度仍然长期很高的;
(8)企业数据长期未出现过极大值;
(9)一有超标情形就上报故障,且短期内上报故障雷同的;
2.废气方面:
(1)企业长期出现零星的超标数据,但超标的时间只有一两个小时,日均值不超标;
(2)铝工业、焦化烧结工艺企业数据不用折算,氧含量长期高于19%的;
(3)烟气温度、流速与实际生产不匹配,停产时温度、流速仍然长期很高的;
(4)烟气污染因子长期低于经验值(如水泥厂、玻璃厂NOx长期小于100mg/m3),与实际生产和处理工艺不匹配的;
(5)企业氧含量长期在8%左右波动,SO2和NOx数据长期在排放限值80%左右波动,很长时间均不会出现超标数据的(此项需结合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分析,有的大型企业可以做到氧含量稳定及污染物浓度稳定);
(6)企业白天和夜间的数据差异很大,特别是氧含量、烟温和流速等数据;
(7)通过周边空气站监测数据判断污染源排放情况;
(8)企业数据长期未出现过极大值;
(9)一有超标情形就上报故障,且短期内上报故障雷同的。
(三)现场检查数据涉嫌弄虚作假的情形。
1.现场数据、仪器数据、平台数据不一致;
2.现场数据与企业工艺状况明显不一致,比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氨氮数据长期为0.1以下,水泥厂、电厂、玻璃厂等企业未停产氧含量大于19%(其中,对于玻璃厂还需要结合处理工艺分析氧含量);
3.现场比对或测试标液数据差异很大;
4.现场数据长期出现0值;
5.现场数据长期无变化,处于排放限值30%-80%波动,废气氧含量长期8%左右,无超标和异常数据。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检查结果运用
(一)现场检查发现,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应按照“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现场检查发现,自动监控设备长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涉嫌故意逃避监管的,应按照“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现场检查发现,由于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安装建设或运行维护自动监控设备,导致自动监控数据失真或与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不匹配,无法真实反映排污单位的真实排放情况的,应按照“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现场检查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有涉嫌上述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五)现场检查发现,除了上述四种情形的,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责令限期整改。
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检查记录(样表)
一、基本情况 | ||||||||||
(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放口1 | ||||||||||
1 |
排放口编号 |
|
备注:填写国发平台编号 | |||||||
2 |
自动监控类型 |
□水 □气 |
备注:二选一 | |||||||
3 |
运维单位方式 |
□自行运维 □委托运维 |
备注:二选一 | |||||||
4 |
委托运维单位名称 |
|
备注:序号3中选填委托运维的,填写此项 | |||||||
5 |
委托运维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备注:序号3中选填委托运维的,填写此项 | |||||||
6 |
自动监控设备类别及生产厂商 |
水: □COD,厂商: □氨氮,厂商: 气: □SO2,厂商: □氨氮,厂商: 其他: ,厂商: |
备注:勾选对应的监控因子并录入生产厂商。 | |||||||
(二)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放口2 备注:可手动添加排放口。 | ||||||||||
…… | ||||||||||
二、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检查记录单 | ||||||||||
(一)在线设备基本情况 | ||||||||||
1 |
设备基本信息是否与验收报备的设备基本信息表一致或设备信息变更后是否重新报备; |
□是 □否 |
备注: | |||||||
2 |
是否安装自动采水器,并按照规范等时或等比例采样; |
□是 □否 |
备注: | |||||||
3 |
试剂、标液是否在有效期内; |
□是 □否 |
备注: | |||||||
4 |
量程设置是否正确(一般为排放值2-3倍); |
□是 □否 |
备注: | |||||||
5 |
自动监控设施各组成部分处于完好状态,正常运转。 |
□是 □否 |
备注: | |||||||
(二)采样口情况 | ||||||||||
1 |
采样口位置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
□是 □否 |
备注: | |||||||
2 |
采样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总长不大于50米,且全程可视化,无软管,无旁路); |
□是 □否 |
备注: | |||||||
(三)质量控制 | ||||||||||
1 |
日常巡检频次是否达到每7天一次; |
□是 □否 |
备注: | |||||||
2 |
自动标液核查和校准周期是否满足规范要求(自动标样核查周期最长间隔不得超过24小时,校准周期最长间隔不得超过168小时); |
□是 □否 |
备注: | |||||||
3 |
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 |
□是 □否 |
备注: | |||||||
4 |
是否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 |
□是 □否 |
备注: | |||||||
(四)运维人员资质及运维记录情况 | ||||||||||
1 |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维人员是否通过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
□是 □否 |
备注: | |||||||
2 |
巡检记录、维修记录、试剂和备品备件更换记录等,是否齐全,记录中的逻辑关系是否一致; |
□是 □否 |
备注: | |||||||
(五)废液处置情况 | ||||||||||
1 |
废液是否规范收集且交给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进行转运、处置,转运处置相关证明材料是否放在现场备查。 |
□是 □否 |
备注: | |||||||
(六)判定数据真实性 | ||||||||||
1 |
现场分析仪数据、数采仪数据、上端平台数据是否一致(采用模拟信号传输的误差不能大于量程的1%); |
□是 □否 |
备注: | |||||||
2 |
企业生产负荷及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与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数据变化的相关性,特别是其变化趋势是否符合逻辑(若数据连续相等或长期为零需重点核查原因)。 |
□是 □否 |
备注: | |||||||
(七)数据测试情况 | ||||||||||
1 |
测试盲样或质控样是否满足规范要求误差(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规范要求的误差)。 |
□是 □否 |
备注: | |||||||
三、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检查记录单 | ||||||||||
(一)在线设备基本情况 | ||||||||||
1 |
设备基本信息是否与验收报备的设备基本信息表一致或设备信息变更后是否重新报备; |
□是 □否 |
备注: | |||||||
2 |
是否配备规范要求浓度(量程的80%-100%)的标气,是否在有效期内; |
□是 □否 |
备注: | |||||||
3 |
是否有探头反吹设备,反吹空气表头压力是否符合仪器说明书要求(一般在0.3-0.8MPa之间); |
□是 □否 |
备注: | |||||||
4 |
量程设置是否合理(一般为排放限值的2-3倍)。 |
□是 □否 |
备注: | |||||||
5 |
自动监控设施各组成部分处于完好状态,正常运转。 |
□是 □否 |
备注: | |||||||
(二)采样口情况 | ||||||||||
1 |
采样管路无U型管;无其他稀释的气体或旁路,采样管路无漏气的情况 |
□是 □否 |
备注: | |||||||
2 |
伴热管温度是否大于120度; |
□是 □否 |
备注: | |||||||
(三)质量控制 | ||||||||||
1 |
日常巡检频次是否达到每7天一次,且巡检时是否进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校准; |
□是 □否 |
备注: | |||||||
2 |
粉尘校准是否每15天至少一次; |
□是 □否 |
备注: | |||||||
3 |
流速校准是否每30天至少一次; |
□是 □否 |
备注: | |||||||
4 |
全流路校准是否每季度一次; |
□是 □否 |
备注: | |||||||
5 |
比对监测是否每季度一次。 |
□是 □否 |
备注: | |||||||
(四)运维人员资质及运维记录情况 | ||||||||||
1 |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维人员是否通过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
□是 □否 |
备注: | |||||||
2 |
巡检记录、维修记录、试剂和备品备件更换记录等,是否齐全,记录中的逻辑关系是否一致; |
□是 □否 |
备注: | |||||||
(五)判定数据真实性 | ||||||||||
1 |
现场分析仪数据、数采仪数据、上端平台数据是否一致(模拟信号传输的误差不能大于量程的1%); |
□是 □否 |
备注: | |||||||
2 |
企业生产负荷及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与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数据变化的相关性,特别是其变化趋势是否符合逻辑(若数据连续相等或长期为零需重点核查原因)。 |
□是 □否 |
备注: | |||||||
(六)标气测试情况(是否开展标气测试 □是 □否) 备注:此部分内容为选填。 | ||||||||||
1 |
全回路测试标气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响应时间200秒,误差不超过2.5%FS); |
□是 □否 |
备注: | |||||||
2 |
测试空气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基本回零,氧含量20.8%左右)。 |
□是 □否 |
备注: |
附件10
重庆市企业环境应急管理现场检查指南
一、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重点内容
1.是否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2.是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3.是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档案。
4.是否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5.是否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6.是否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
二、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检查重点内容
1.是否设置中间事故缓冲设施、事故应急水池或事故存液池等各类应急池;应急池容积是否满足环评文件及批复等相关文件要求;应急池位置是否合理,是否能确保所有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通过排水系统接入应急池或全部收集;是否通过厂区内部管线或协议单位,将所收集的废(污)水送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2.正常情况下厂区内涉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各个生产装置、罐区、装卸区、作业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排水管道(如围堰、防火堤、装卸区污水收集池)接入雨水或清净下水系统的阀(闸)是否关闭,通向应急池或废水处理系统的阀(闸)是否打开;受污染的冷却水和上述场所的墙壁、地面冲洗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初期雨水)、消防水等是否都能排入生产废水处理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有排洪沟(排洪涵洞)或河道穿过厂区时,排洪沟(排洪涵洞)是否与渗漏观察井、生产废水、清净下水排放管道连通。
3.雨水系统、清净下水系统、生产废(污)水系统的总排放口是否设置监视及关闭闸(阀),是否设专人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关闭总排口,确保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全部收集。
三、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检查重点内容
1.企业与周边重要环境风险受体的各类防护距离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
2.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在厂界建设针对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的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3.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定期监测或委托监测有毒有害大气特征污染物。
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机制建立情况,是否能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企业环境应急管理现场检查记录(样表)
一、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 |||
1 |
是否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
□是 □否 |
备注: |
2 |
是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
□是 □否 |
备注: |
3 |
是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档案。 |
□是 □否 |
备注: |
4 |
是否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
□是 □否 |
备注: |
5 |
是否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
□是 □否 |
备注: |
6 |
是否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
□是 □否 |
备注: |
二、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 |||
1 |
是否设置应急池。 |
□是 □否 |
备注: |
2 |
应急池容积是否满足环评文件及批复等相关文件要求。 |
□是 □否 |
备注: |
3 |
应急池在非事故状态下需占用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设有在事故时可以紧急排空的技术措施。 |
□是 □否 |
备注: |
4 |
应急池位置是否合理,消防水和泄漏物是否能自流进入应急池;如消防水和泄漏物不能自流进入应急池,是否配备有足够能力的排水管和抽水泵,确保泄漏物和消防水能够全部收集。 |
□是 □否 |
备注: |
5 |
接纳消防水的排水系统是否具有接纳最大消防水量的能力,是否设有防止消防水和泄漏物排出厂外的措施。 |
□是 □否 |
备注: |
6 |
是否通过厂区内部管线或协议单位,将所收集的废(污)水送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
□是 □否 |
备注: |
7 |
装置区围堰、罐区防火堤外是否设置排水切换阀,正常情况下通向雨水系统的阀门是否关闭,通向应急池或污水处理系统的阀门是否打开。 |
□是 □否 |
备注: |
8 |
所有生产装置、罐区、油品及化学原料装卸台、作业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墙壁、地面冲洗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初期雨水)、消防水,是否都能排入生产废水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 |
□是 □否 |
备注: |
9 |
是否有防止受污染的冷却水、雨水进入雨水系统的措施,受污染的冷却水是否都能排入生产废水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 |
□是 □否 |
备注: |
10 |
各种装卸区(包括厂区码头、铁路、公路)产生的事故液、作业面污水是否设置污水和事故液收集系统,是否有防止事故液、作业面污水进入雨水系统或水域的措施。 |
□是 □否 |
备注: |
11 |
有排洪沟(排洪涵洞)或河道穿过厂区时,排洪沟(排洪涵洞)是否与渗漏观察井、生产废水、清净下水排放管道连通。 |
□是 □否 |
备注: |
12 |
雨水、清净下水、排洪沟的厂区总排口是否设置监视及关闭闸(阀),是否设专人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关闭总排口,确保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排出厂界。 |
□是 □否 |
备注: |
13 |
污(废)水的排水总出口是否设置监视及关闭闸(阀),是否设专人负责关闭总排口,确保不合格废水、受污染的消防水和泄漏物等不会排出厂界。 |
□是 □否 |
备注: |
三、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 |||
1 |
企业与周边重要环境风险受体的各种防护距离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 |
□是 □否 |
备注: |
2 |
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在厂界建设针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
□是 □否 |
备注: |
3 |
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定期监测或委托监测有毒有害大气特征污染物。 |
□是 □否 |
备注: |
4 |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机制建立情况,是否能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
□是 □否 |
备注: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综合处2021年1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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