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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6-0075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21 [ 发布日期 ] 2026-07-21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示表20260721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审查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现公告有关环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26年7月21日—2026年7月27日。环评文件查询方式http://sthjj.cq.gov.cn。

反馈意见受理方式为电子邮箱:hpcgzcy@163.com,传真:023-89181941,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礼环南路102号,邮政编码:401120。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相关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1

重庆港巫山港鳊鱼溪作业区中润(应急)码头工程

巫山县三溪乡田家村鳊鱼溪

重庆群通物联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至恒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拟建项目位于重庆市巫山县三溪乡鳊鱼溪右岸距河口里程0.7~1.4千米处,拟占用岸线长度358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水工码头、陆域中转仓储区及道路工程等。水工码头包括3个2000吨级散货泊位,设计船型为1000吨级干散货船和2000吨级干散货船,设计水位为143.37~173.45米,进出口货种主要为矿建材料,设计吞吐量为640万吨/年。其中1#和2#泊位为砂石出口泊位,采用浮码头结构,各泊位主要布置作业平台及转运站、跳趸、跳板、实体踏步、尺寸为85×18米的趸船并配套地牛和装船机等;3#泊位为黄砂进口泊位兼顾应急物资进出口功能,采用高桩框架结构,主要布置作业平台、系船柱和引桥。陆域中转仓储区主要布置石粉库、储料库、中转堆存库、黄沙堆存库、来料堆存库、应急物资分拣储存及中转库等,配套设置办公楼、食堂宿舍楼、配件检修库(内设危险废物贮存点)、空压机站等。道路工程包括陆域中转仓储区西侧进港道路约600米,陆域中转仓储区至金禾码头隧道约2508米,连接1#、2#泊位隧道约939米,连接3#泊位隧道约1758米。

拟建项目施工期24个月,设置1处弃渣场、1处施工场地以及1335米施工便道等临时工程;劳动定员115人(水工码头区68人、陆域中转仓储区47人),三班工作制,每班8小时,年作业时间330天。拟建项目总投资8758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95万元,占总投资的1.36%。

拟建项目未批先建,已进行隧道施工约300米,巫山县生态环境局已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巫山环改〔2026〕3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环罚〔2026〕2号)。

(1)生态影响及保护措施。评价范围内未发现国家级和重庆市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布,评价区植被类型以常见种为主,对陆生植物及植被影响小;评价范围内分布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6种,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9种,对其产生一定范围的驱离影响。水下施工直接造成区域内部分底栖动物生物量丧失,涉水施工产生的悬浮物将导致该水域悬浮物浓度上升,对浮游生物的生长率及生物量产生影响,导致区域内浮游生物种类组成发生短暂变化;施工噪声及振动对鱼类产生驱离影响,导致邻近小范围水域鱼类资源量减少。施工期结束后悬浮物的影响逐渐消失,工程河段水文情势不会有显著变化,对浮游、底栖动物和鱼类影响可接受。评价范围不涉及鱼类“三场”,对长江及鳊鱼溪鱼类洄游通道影响较小。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减少植被破坏,施工前剥离表土集中堆存于用地红线内,设置临时拦挡、排水沟等;弃渣场修建截排水沟和沉砂池,坡脚设置挡墙,疏浚渣临时上岸点设置截排水沟;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禁止夜间施工,高噪声作业避开晨昏时段,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培训;施工完成后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并开展复垦、植被恢复。涉水施工避让鱼类集中繁殖期(3月至6月),设置气泡帷幕;实施鱼类救护措施;在渔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合理制定放流计划,开展鱼类增殖放流,实施水生生物资源跟踪监测。拟建项目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陆域中转仓储区和水工码头等永久占地6.2135公顷、施工便道等临时占地0.4726公顷,已取得《重庆市林业局风景名胜区内修建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同意书》(渝林许可景〔2025〕015号)。项目应优化建筑结构、外观色彩,使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可视区域范围栽植本土乔木;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施工便道尽可能利用现有道路,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弃渣场等临时工程,施工完成后及时开展植被恢复,定期开展生态监测等。拟建项目不占用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邻近重庆巫山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三峡库区恩施州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巫山县生态保护红线,采取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等措施后,拟建项目对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影响可接受。

(2)地表水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拟建项目实施对鳊鱼溪河段水文情势影响小。桩基施工、港池开挖作业过程中搅动水体,造成施工作业区周边局部水域悬浮物浓度升高。施工期陆域中转仓储区施工废水、拌合站和喷混站冲洗废水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车辆冲洗等;隧道施工由陆域中转仓储区向泊位单向施工,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隧道涌水混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道路洒水抑尘和周边绿化;基桩施工泥浆水循环使用,废弃泥浆经沉淀、脱水后上清液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施工船舶废水经船舶自带油污水收集装置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置;生活污水依托周边现有设施收集处理。运营期陆域中转仓储区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和地面冲洗;作业平台、趸船面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分别经各自配套沉淀池收集处理后回用洒水抑尘和地面冲洗;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处理能力20立方米/天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要求后回用于绿化、地面清洗或洒水抑尘;到港船舶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经设置于趸船的油污水收集箱、生活污水收集箱收集后定期由海事部门认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船接收处理。

(3)环境空气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施工管理,通过路面硬化,施工场地设置围挡,场地及道路定期洒水降尘,产生扬尘材料露天堆放应定期洒水、遮盖,施工土石方与散装物料运输进行遮盖,车辆出口设置汽车清洗设施;拌合站及喷混站物料密闭运输并配套除尘设施;钢筋切割、焊接在封闭加工棚内开展,并配套移动式除尘器及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加强施工机械设备维护保养;爆破钻机应配备除尘器,采用湿式作业。运营期来料堆存库、中转堆存库、储料仓库、石粉仓库均采取封闭储存并设置除尘器,来料堆存库、中转堆存库棚顶采取喷雾降尘措施,储料仓库及石粉仓库内采用筒仓进行存储;黄砂堆存库采取封闭储存并在顶部设置喷雾降尘;皮带机采取廊道密闭、设置防洒落设施,转载点设置导料槽、密闭罩等封闭设施并配套除尘器;水工码头1#、2#泊位装船机选用连续式装船机并在卸料口设置喷雾降尘装置;3#泊位卸船、装车采用喷雾降尘;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满足《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59-2018)要求后引至楼顶排放。

(4)声环境影响及噪声防控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或工艺,高噪声设备尽量远离声环境保护目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和运输弃渣,运输车辆经过场镇、沿线村庄采取限速、禁鸣等措施;隧道爆破施工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有关要求选取装药量,采用光面爆破工艺。运营期陆域中转仓储区采用封闭厂房,空压机设置独立空压机房;选用低噪声设备或工艺,加强机械维修保养,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合理制定船舶调度方案,加强进出港船舶鸣号管理,运输车辆经过场镇、沿线村庄采取限速、禁鸣,避免夜间运输。陆域中转仓储区厂界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水工码头厂界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

(5)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施工期弃渣量运至弃渣场堆存,其中港池开挖疏浚渣在临时上岸点上岸后由车辆运至弃渣场干化后堆存,不在上岸点堆存;建筑垃圾优先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运送至合法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运营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到港船舶生活垃圾暂存于趸船垃圾收集箱,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置;石粉与沉淀池泥沙一并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暂存于新建10平方米的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23号)要求,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6)环境风险及防控措施。拟建项目设计、建设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规范和要求,加强码头装卸作业安全管理,泊位配套系船、防撞靠泊设施及收油机、围油栏、吸油毡等应急物资,严禁船舶油污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水域;新建危险废物贮存点设置托盘,并将危险废物贮存点作为重点防渗区;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关于重庆港巫山港区鳊鱼溪作业区中润(应急)码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巫山发改审〔2024〕254号)、

市林业局出具《重庆市林业局风景名胜区内修建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同意书》(渝林许可景〔2025〕015号)、《使用林地(自然保护区)审核同意书》(渝林许可地〔2026〕004号)、市交通运输委出具《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渝交港航许〔2025〕17号)

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未提出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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