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建设项目 > 批准过程信息  >  审查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示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03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01 [ 发布日期 ] 2025-09-01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示表20250901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审查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现公告有关环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25年9月1日—2025年9月5日。环评文件查询方式http://sthjj.cq.gov.cn。

反馈意见受理方式为电子邮箱:hpcgzcy@163.com,传真:023-89181941,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礼环南路102号,邮政编码:401120。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相关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1

年产1000吨紫外线吸收剂系列项目

重庆潼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组团A区(区块四)内

科帆环保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环科源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依据投资备案信息拟建项目属于新建,占地面积约50亩,建设内容包括1条紫外线吸收剂生产线,年产紫外线吸收剂UV-P、紫外线吸收剂UV-234各500吨,配套建设公用、辅助、储运、环保工程。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情形,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已进行了处理。

项目总投资3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63万元,占总投资的7.54%;劳动定员100人;年生产时间300天。

(1)地表水:拟建项目生产产生的碱还原废水、酸洗废水和甲醇蒸馏废水先经隔油池预处理,再与偶氮化反应废水、水环泵真空泵排污水一并经“铁碳微电解+铝碳微电解+芬顿氧化+低温蒸发结晶”预处理,最后与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软水制备废水、生活污水等一并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采用“A2/O生化处理+混凝沉淀+活性炭滤池过滤”处理达纳管要求后,排入潼南工业园区东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入琼江。

(2)大气环境:拟建项目UV-P和UV-234生产过程产生的投料废气、重氮化反应尾气、偶氮化反应尾气、酸洗反应尾气等工艺废气经“二级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沸石转轮吸脱附+蒸汽脱附冷凝收集处置”废气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放。UV-P、UV-234生产过程产生含氢的还原反应尾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放。储罐呼吸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危废贮存库废气经“一级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放。天然气蒸汽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达标后排放。实验室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食堂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废气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放。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落实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

(3)声环境:通过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控制噪声。

(4)地下水(土壤):拟建项目按地下水环境导则等管理要求生产废水和液体物料输送管道采取地上“可视化”设计,采取分区防腐防渗措施;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对地下水、土壤环境影响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5)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分类处置,固体废物厂内合规暂存。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蒸馏残渣、滤渣、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定期送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废水预处理设施低温蒸发结晶产生的硫酸钠按要求展开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鉴别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未沾染危险化学品废包装材料、废树脂等一般工业固废交由具有相应处理能力或经营范围的单位利用和处置。拟建项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

(6)环境风险防范:拟建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规范和要求,全面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拟建项目应按要求设置有毒有害及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紫外线车间一设置收集沟,装卸区设置收集沟及收集池,罐区地上罐组设置围堰,甲醇和二甲苯地埋卧式储罐放置于防渗罐池内并设置收集池;危废贮存库内设置收集沟及收集池,厂区新建有效容积不小于1100立方米事故池(兼初期雨水收集池),雨水管设置雨污切换系统。项目可依托园区正在完善的“单元-企业-园区-流域”四级事故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项目予以备案(项目编码:2020-500152-26-03-143346)

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未提出反对意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