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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137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3 [ 发布日期 ] 2024-10-23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示表20241023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审查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现公告有关环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24年10月23日—2024年10月29日。环评文件查询方式http://sthjj.cq.gov.cn。

反馈意见受理方式为电子邮箱:hpcgzcy@163.com,传真:023-89181941,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礼环南路102号,邮政编码:401120。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相关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1

重庆铃耀生产线填平补齐技改项目(重新报批)

重庆巴南工业园区鱼洞组团

重庆铃耀汽车有限公司

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拟建项目属技改项目,分两个阶段实施。一阶段对二工厂进行适应性改造,主要包括冲压焊接联合车间新增分流/合流道岔、激光雷达自动光学测量系统、升降机等设备;涂装车间增加白车身电泳输送链密度、延长电泳烘干区域,对现有喷涂线进行循环风改造,新建生产速率为22辆/小时的3C1B涂装二线并配套循环风系统和“2#沸石转轮+三室RTO”废气处理系统;总装车间新增1条合装环线,通过增加工位、抱具、吊具等对车体输送线、底盘线、终端线、分装线进行扩能改造。改造后,二工厂整车生产规模由15万辆/年增至26万辆/年,一工厂整车生产规模由25万辆/年调减至14万辆/年,发动机生产规模保持33万台/年不变,除继续配套二工厂冲压、焊接A301车型材料外,一工厂整车产品及发动机产品均暂时停产,二工厂所需发动机供应由长安集团内部调剂。二阶段,恢复一工厂14万辆/年整车生产线和33万台/年发动机生产线生产,并继续配套二工厂A301车型材料冲压和焊接,同时对一工厂涂装工艺进行改造,将中面涂漆料由溶剂型漆改为水性漆,生产工艺由3C2B改为3C1B。拟建项目实施后,企业整车生产规模总体维持40万辆/年不变。

技改项目于2024年1月取得环评批复〔渝(市)环准〔2024〕3号〕,在建设过程中产品方案发生了变动,二工厂技改后年产10万辆YL1型汽车更换为年产10万辆X5型汽车。车型变化后,二工厂涂装面积增加(其中中面涂面积增加约85万平方米),拟建项目总VOCs排放量增加幅度>10%,构成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拟建项目总投资3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645.4万元,占总投资的17.6%。

(1)大气环境:拟建项目废气主要包括焊接车间产生的焊烟,涂装车间电泳、涂胶、喷涂、涂空腔蜡、闪干/烘干、涂装点补和总装车间补漆产生的有机废气,涂装车间闪干/烘干燃烧机和公用燃气锅炉产生的烟气,发动机磨合试验废气,整车尾气检验废气等。一阶段一工厂空调系统溴化锂机组燃烧烟气依托现有5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8-2016)及重庆市地方标准第1号修改单限值要求。焊接车间二氧化碳保护焊工位设置软帘密闭,工位产生的焊烟经配套焊烟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应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要求。一阶段二工厂X5车型前门扣合等部分二氧化碳保护焊工位产生的焊烟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依托现有18米高排气筒排放。涂装车间电泳废气由直排改为经活性炭吸附处理,总VOCs、非甲烷总烃应满足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577-2015)限值要求后由现有25米高排气筒排放。电泳烘干废气由双室RTO改为三室RTO燃烧处理后与电泳烘干燃烧机烟气一并由现有25米高排气筒排放,总VOCs、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满足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577-2015)要求,颗粒物应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要求。新建涂装二线中涂擦净、中面涂喷漆(纸盒除漆雾后)及闪干、清漆喷漆(纸盒除漆雾后)及闪干、涂装补漆和现有涂装一线中涂擦净、中面涂及清漆喷漆(纸盒除漆雾后)废气一并经新建2#沸石转轮吸附处理,脱附废气和现有中上涂烘干废气一并进入2#沸石转轮配套新建的三室RTO燃烧处理,现有涂装一线调漆间、中面涂闪干、清漆流平废气一并经“纸盒除漆雾+现有1#沸石转轮吸附”处理,脱附废气和涂胶烘干废气一并进入1#沸石转轮吸附配套的三室RTO燃烧处理,以上吸附和燃烧处理后的废气总VOCs、非甲烷总烃、甲苯和二甲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满足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577-2015)要求,颗粒物应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要求后,一并由现有50米高排气筒排放。涂装二线新增闪干/烘干燃烧机废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满足重庆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9-2016)要求后,由5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废水处理站原水槽、生化槽废气收集经生物滤床处理,非甲烷总烃应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一阶段二工厂涂装车间其他环节、总装车间、燃气锅炉、焊接车间等废气处理依托现有环保设施,包括:涂装车间电泳粗打磨废气水吸收除尘,颗粒物应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要求后,由25米高排气筒排放;涂装车间涂胶和空腔涂蜡废气总VOCs应满足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577-2015)要求后,由2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涂装车间中上涂烘干,涂装一线中涂闪干和面涂闪干的燃烧机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满足重庆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9-2016)要求后,由6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涂装车间返修打磨颗粒物应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要求后,由25米高排气筒排放;总装车间补漆废气活性炭吸附,VOCs、非甲烷总烃、甲苯和二甲苯应满足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577-2015)要求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总装车间检测废气经三元催化后,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应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要求后,由18米高排气筒排放;燃气锅炉、空调系统溴化锂机组燃烧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满足重庆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8-2016)及重庆市地方标准第1号修改单限值要求后,由9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焊接车间二氧化碳保护焊工位设置软帘密闭,工位产生的焊烟经配套焊烟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应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要求。二阶段,一工厂整车涂装及总装,发动机机加及总装恢复生产。涂装车间调漆、电泳、中面涂及清漆喷漆(纸盒除漆雾后)、中面涂闪干、清漆流平、补漆、空腔涂蜡废气依托现有沸石转轮吸附处理,浓缩废气与电泳烘干、涂胶烘干、上涂烘干一起经现有三室RTO处理,以上废气处理后和电泳烘干燃烧烟气一并由30米高排气筒排放,总VOCs、非甲烷总烃、甲苯和二甲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满足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577-2015)要求,颗粒物应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要求。发动机总装磨合测试废气、总装尾气检验废气、涂装闪干/烘干燃烧机烟气、燃气锅炉、空调系统溴化锂机组燃烧烟气等均依托现有环保设施,由24根15米或25米高排气筒排放。其中发动机总装磨合测试废气、总装尾气检验废气(三元催化后)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应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要求,涂装闪干/烘干燃烧机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满足重庆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9-2016)要求,燃气锅炉、空调系统溴化锂机组燃烧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满足重庆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8-2016)及重庆市地方标准第1号修改单限值要求。企业通过车间密闭、涂装车间负压抽风,二氧化碳保护焊工位设置软帘密闭,焊烟经配套焊烟净化器处理等措施后,一、二工厂涂装车间外非甲烷总烃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一、二工厂厂界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等应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拟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维持一、二工厂原环评设置的涂装车间外500米,该环境防护距离内无现有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目标。位于一工厂涂装现有防护距离内的规划商住地块开发时序应按鱼洞组团规划环评要求,在铃耀一工厂未搬迁前不开发建设,如商住地块在铃耀一工厂搬迁前开发建设,则铃耀一工厂现有涂装车间不得生产。

(2)地表水环境:拟建项目废水依托一、二工厂各自现有废水分质分类处理系统进行处理。一工厂脱脂/表调废水、电泳废水、发动机机加和总装废水分别预处理后与模具清洗废水、夹具/滑橇清洗废水、淋雨试验废水等经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与经磷化废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的磷化废水、生活污水一并排入一工厂放流槽。二工厂脱脂/表调废水、电泳废水分别预处理后与电泳打磨废水、夹具/滑橇清洗废水、中面涂喷枪清洗废水、模具清洗废水、淋雨试验废水、空压机含油废水、生活污水等经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与经磷化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的磷化废水一并排入二工厂放流槽。上述废水中,磷化废水处理系统出水总镍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放流槽pH、化学需氧量、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动植物油、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氟化物、总锌、总锰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总镍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排入鱼洞组团污水管网,进入鱼洞城市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长江。二工厂放流槽出水部分经“砂滤+活性炭吸附”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洗涤用水”水质后回用于二工厂冲厕用水。

(3)地下水:企业涂装车间、废水处理站各收集池、事故水池、供油站等区域已采取了防渗措施,防渗性能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重点防渗区要求,危废暂存间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采取了防渗措施。涂装车间生产废水、物料输送管道采取“可视化”,依托现有地下水监测井开展跟踪监测。

(4)土壤:拟建项目土壤污染途径主要为大气沉降、垂直入渗。通过采取废气治理、分区防渗、土壤环境跟踪监测等措施后,拟建项目对区域土壤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5)声环境:拟建项目噪声源主要包括焊接机器人等生产设备、空压机、冷却塔、各类风机、水泵等。通过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环境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6)固体废物:拟建项目实施后不新增生活垃圾。经重新核算,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废金属边角料、焊烟净化废滤料、未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物等,一工厂和二工厂各1座200平方米的一般固废暂存间贮存,可满足贮存需要。全厂危险废物包括漆渣、磷化含镍槽、废过滤棉、废矿物油及含油废棉纱手套、废包装桶、废包装袋、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油漆、废胶等,分类收集后及时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23号)要求送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依托一工厂和二工厂现有8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的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可满足危险废物暂存需要,危险废物暂存间后续运行维护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

(7)环境风险:拟建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为Ⅰ级。企业已编制了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地下油罐采用双层罐并配备了液位检测报警装置,涂料由供应商配送,厂内不大规模储存,围堰接入厂区废水处理站事故池。本次项目分阶段先后将二工厂、一工厂涂装车间外围雨水系统进行改造,增设切换阀,将文丘里除漆雾装置停用后闲置的漆渣水分离池改造为车间事故池,二工厂涂装车间事故池有效容积不小于968立方米,一工厂有效容积不小于852立方米。采取以上措施,拟建项目的环境风险可防可控。

(8)总量控制:拟建项目实施后,全厂废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的VOCs 113.16吨/年、二氧化硫14.23吨/年、氮氧化物58.28吨/年,分别较现有工程削减约370.45吨/年、1.08吨/年、1.16吨/年。废水污染物排入外环境的总量分别为化学需氧量27.04吨/年、氨氮2.70吨/年,较现有工程分别削减4.06吨/年、0.41吨/年。

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302-500113-07-02-457524

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未提出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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