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无障碍 关怀版 登录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建设项目 > 批准过程信息  >  审查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示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3-0028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14 [ 发布日期 ] 2023-03-14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示表20230314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审查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现公告有关环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23年3月14日—2023年3月20日。环评文件查询方式http://sthjj.cq.gov.cn。

反馈意见受理方式为电子邮箱:hpcgzcy@163.com,传真:023-89181941,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礼环南路102号,邮政编码:401120。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相关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1

二次铝灰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

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盘龙路7号(重庆剑涛铝业有限公司厂内)

重庆煅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环科源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拟建项目选址于重庆市涪陵工业园区李渡组团,租赁重庆剑涛铝业有限公司闲置厂房进行建设,占地面积约3100平方米。拟建项目主要建设1条4万吨/年二次铝灰资源化综合利用生产线,厂房内设置二次铝灰缓存仓、植物纤维筒仓、配料仓、定型机、高温熔融设备、高铝粒料成品仓、包装机以及含氨废气回收利用设施设备等,配套建设1个25立方米浓硫酸储罐、1个20立方米氨水储罐、产品高铝粒料堆放区、产品硫酸铵堆放区、危废暂存间等。拟建项目租用重庆剑涛铝业有限公司熔炼车间内办公区的1间房间作为办公场所,租用重庆剑涛铝业有限公司熔炼车间内分析室旁的1间房间作为拟建项目的分析室。生产线包括缓存、均化配料、定型、高温熔融煅烧、冷却破碎、包装等工序以及含氨废气的回收利用,其中含氨废气的回收利用包括硫铵反应、蒸发结晶、离心、烘干、包装等工序。拟建项目利用的二次铝灰属于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废物代码为321-026-48),主要来源于重庆剑涛铝业有限公司,重庆煅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剑涛铝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拟建项目设计利用铝灰4万吨/年,得到产品高铝粒料约40935吨/年、硫酸铵约1877吨/年。高铝粒料应满足《铝土矿石》(GB/T 24483-2009)标准要求,有毒有害成分汞、镉、铅、砷、铬、氟化物等控制指标参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的限值要求,氮化物以及氯含量参照《铝灰用于替代铝土矿石技术规范》(T/CSTM00905-2023)中提出的管控限值,满足要求的高铝粒料主要用于生产耐火材料和耐磨材料的原料,不得用于食药生产。硫酸铵应满足《工业硫酸铵》(HG/T5744-2020)标准要求,不用于肥料、食品行业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领域。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产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拟建项目总投资2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451万元,占总投资的20.5%。

(1)大气环境:拟建项目铝灰落料、均化配料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浓度应达到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1#)排放。高温熔融煅烧采用天然气作为辅助燃料,煅烧废气及破碎废气收集后经“耐高温金属膜布袋除尘+SCR脱硝+多管冷却+双碱法脱酸(脱氟)”处理,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参照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其中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9-2016)排放限值)要求,通过30米高排气筒(2#)排放,烟气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和烟气含氧量等设置在线监测装置。高铝粒料落料、成品仓废气以及包装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浓度应达到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3#)排放。铝灰定型及定型铝灰皮带机内缓存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处理后和硫酸铵烘干废气一起经“二级稀硫酸喷淋+除雾+水喷淋”处理,颗粒物、氨、硫酸雾排放浓度参照uomg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通过20米高排气筒(4#)排放。拟建项目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要求,厂界氨、硫酸雾排放浓度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拟建项目生产车间外设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该范围位于重庆剑涛铝业有限公司设置的厂界外400米环境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目标,今后环境防护距离内也不应规划建设上述环境保护目标。

(2)地表水环境:拟建项目排放的废水主要为实验室分析废水和生活污水,约2.5立方米/天。实验室分析废水和生活污水依托重庆剑涛铝业有限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实验室分析废水经中和沉淀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经生化池处理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应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园区大耍坝污水处理厂处理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排入长江。采取以上措施后,拟建项目废水排放对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的影响可接受。

(3)地下水:拟建项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二次铝灰缓存仓、配料仓、定型设备区域、煅烧设备区域、含氨废气利用区、罐区、煅烧废气处理区、危废暂存间、初期雨水收集池等设为重点防渗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低于6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厘米/秒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涉及危险废物暂存的区域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建立地下水监测环境管理体系,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采取以上措施后,地下水环境影响可接受。

(4)土壤:拟建项目土壤污染途径主要包括大气沉降、垂直入渗、地面漫流等。通过采取废气治理、分区防渗、储罐设置围堰、土壤环境跟踪监测等措施后,拟建项目对区域土壤环境的影响可接受。

(5)声环境:拟建项目噪声源主要包括双轴搅拌机、定型设备、煅烧熔融设备、给料机、空压机、风机、水泵等,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6)固体废物:拟建项目应严格核实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相关信息,按照入场控制指标要求对铝灰进行指标检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原料不予接收,并详细记录入场原料的检测台账,对台账和化验单归档。生产车间仅设置二次铝灰中转缓存仓,不进行二次铝灰的大量暂存。拟建项目铝灰落料、均化配料、铝灰定型及皮带机内缓存废气布袋除尘器处理收集的粉尘回用于对应的产尘工序。高铝粒料成品仓以及包装废气布袋除尘器处理收集的粉尘与高铝粒料产品一起外售利用。煅烧废气及破碎废气布袋除尘器处理收集的粉尘(约1173吨/年)以及脱硝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废油桶、化验室废物等交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废气处理产生的碱液再生石膏(约1007吨/年)按要求进行危险废物鉴别,鉴别结果出来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置。拟建项目设置1座面积为110平方米的危险废物暂存间用于暂存拟建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23号)要求执行。采取以上措施后,拟建项目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可接受。

(7)环境风险:拟建项目涉及的危险物质主要为铝灰、20%氨水、浓硫酸、天然气等,综合环境风险潜势为Ⅲ级。拟建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已通过专家组审查,拟建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规范和要求;二次铝灰缓存仓、均化配料仓等离地设置;定型废气收集系统采用防爆电机(一用一备),废气收集管道设置静电导出设施;生产厂房物流出入口设置截流沟防止雨水进入车间;生产厂房严禁采用水灭火;生产厂房设置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生产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废气非正常排放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正常的应停止生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采取以上措施后,拟建项目的环境风险可防可控。

(8)碳排放:根据拟建项目节能报告,拟建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1184.23吨标煤。拟建项目碳排放主要来自燃料燃烧和净调入电力,碳排放总量约6213.8吨二氧化碳/年。拟建项目利用每吨铝灰二氧化碳排放量为0.1553吨,远低于干法煅烧处理铝灰企业的排放水平。环评建议通过设备选型时优先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及后期加强余热回收利用等方式进一步减少碳排放。

(9)总量控制:拟建项目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放总量分别为0.05吨/年、0.007吨/年。拟建项目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总量分别为9.32吨/年、19.96吨/年。应依法取得相应指标。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203-500102-04-02-972443)

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未提出反对意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