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1-03539 | [ 发文字号 ] | 渝环函〔2018〕694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规划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18-08-13 | [ 发布日期 ] | 2021-12-22 |
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原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环水体〔2017〕142号),现将《重庆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2018年7月13日
重庆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
(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原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改善三峡库区水环境质量,保护三峡库区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水环境安全,特制订重庆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长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5.2%以上,完成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具体目标:到2020年,纳入国家考核的42个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5.2%以上,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断面比例目标保持0%。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9个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表1 水环境质量主要目标
序号 | 指标 | 2016年 | 2020年 |
1 | 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 | 83.3 | 95.2 |
2 | 劣Ⅴ类断面比例(%) | 0 | 0 |
3 |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 100 |
4 | 9个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保持稳定 | 保持稳定 | 保持稳定 |
二、分区管理
建立水环境控制单元分区管理体系,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保护“好水”、治理“差水”为重点,推进流域、区域网格化、精细化管理。根据各控制单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环境问题,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综合考虑水体水环境敏感性、水环境问题严重性、水生态环境功能重要性、水环境风险强弱等因素,将全重庆市划分为42个控制单元。结合水质现状及2020年水质目标,再将42个控制单元划分为水质改善型和水质维护型。其中,水质改善型控制单元6个,水质维护型控制单元36个。
(一)水质改善型。
到2020年,乌江重庆市锣鹰控制单元(武隆区、酉阳县、彭水县)、乌江重庆市白马控制单元(南川区、武隆区、彭水县)、任市河重庆市控制单元(梁平区)、綦江河重庆市控制单元(綦江区)、龙溪河重庆市六剑滩控制单元(梁平区、垫江县)、临江河重庆市控制单元(江津区、永川区)等6个控制单元所控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
表2 水质改善型控制单元清单表
序号 | 控制单元 | 水体 | 断面名称 | 2020年水质目标 | 控制范围 | 控制单元类型 |
1 | 乌江重庆市锣鹰控制单元 | 乌江 | 锣鹰 | Ⅲ | 武隆区、酉阳县、彭水县 | 水质改善型 |
2 | 乌江重庆市白马控制单元 | 乌江 | 白马 | Ⅲ | 南川区、武隆区、彭水县 | 水质改善型 |
3 | 任市河重庆市控制单元 | 任市河 | 联盟桥 | Ⅲ | 梁平区 | 水质改善型 |
4 | 綦江河重庆市控制单元 | 綦江河 | 北渡 | Ⅲ | 綦江区 | 水质改善型 |
5 | 龙溪河重庆市六剑滩控制单元 | 龙溪河 | 六剑滩 | Ⅲ | 梁平区、垫江县 | 水质改善型 |
6 | 临江河重庆市控制单元 | 临江河 | 朱杨溪 | Ⅲ | 江津区、永川区 | 水质改善型 |
(二)水质维护型。
到2020年,御临河重庆市控制单元(渝北区、长寿区)、郁江重庆市控制单元(黔江区、丰都县、石柱县、彭水县)、汤溪河重庆市控制单元(云阳县、巫溪县)、任河重庆市控制单元(城口县)、前河重庆市控制单元(城口县)、梅溪河重庆市控制单元(云阳县、奉节县、巫溪县)、嘉陵江重庆市控制单元(北碚区、合川区、铜梁区、璧山区)、黄金河重庆市控制单元(梁平区、忠县)、大宁河重庆市控制单元(巫山县、巫溪县)、阿蓬江重庆市控制单元(黔江区、酉阳县)等10个控制单元所控断面水质保持或优于Ⅱ类,长江重庆市巫峡口控制单元、长江重庆市苏家控制单元、长江重庆市晒网坝控制单元、长江重庆市清溪场控制单元、长江重庆市江津大桥控制单元、长江重庆市和尚山控制单元、长江重庆市丰收坝控制单元、长江重庆市寸滩控制单元、长江重庆市白帝城控制单元、玉滩水库重庆市控制单元、酉水重庆市控制单元、小安溪重庆市控制单元、汝溪河重庆市控制单元、渠溪河重庆市控制单元、渠江重庆市控制单元、琼江重庆市控制单元、蒲河重庆市寨溪大桥控制单元、蒲河重庆市红岩控制单元、澎溪河重庆市控制单元、磨刀溪重庆市控制单元、龙溪河重庆市运输桥控制单元、龙河重庆市控制单元、濑溪河重庆市控制单元、涪江重庆市控制单元、大溪河(武隆)重庆市控制单元(南川区、武隆区)等25个控制单元所控断面水质保持或优于Ⅲ类,璧南河重庆市控制单元所控断面水质保持或优于Ⅳ类。
表3 水质维护型
序号 | 控制单元 | 水体 | 断面名称 | 2020年水质目标 | 控制范围 | 控制单元类型 |
1 | 御临河重庆市控制单元 | 御临河 | 御临镇 | Ⅱ | 渝北区、长寿区 | 水质维护型 |
2 | 郁江重庆市控制单元 | 郁江 | 郁江桥 | Ⅱ | 黔江区、丰都县、石柱县、彭水县 | 水质维护型 |
3 | 汤溪河重庆市控制单元 | 汤溪河 | 汤溪河河口 | Ⅱ | 云阳县、巫溪县 | 水质维护型 |
4 | 任河重庆市控制单元 | 任河 | 水寨子 | Ⅱ | 城口县 | 水质维护型 |
5 | 前河重庆市控制单元 | 前河 | 土堡寨 | Ⅱ | 城口县 | 水质维护型 |
6 | 梅溪河重庆市控制单元 | 梅溪河 | 罗汉大桥 | Ⅱ | 云阳县、奉节县、巫溪县 | 水质维护型 |
7 | 嘉陵江重庆市控制单元 | 嘉陵江 | 北温泉 | Ⅱ | 北碚区、合川区、铜梁区、璧山区 | 水质维护型 |
8 | 黄金河重庆市控制单元 | 黄金河 | 卫星桥 | Ⅱ | 梁平区、忠县 | 水质维护型 |
9 | 大宁河重庆市控制单元 | 大宁河 | 花台 | Ⅱ | 巫山县、巫溪县 | 水质维护型 |
10 | 阿蓬江重庆市控制单元 | 阿蓬江 | 红花村 | Ⅱ | 黔江区、酉阳县 | 水质维护型 |
11 | 长江重庆市巫峡口控制单元 | 长江 | 巫峡口 | Ⅲ | 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 | 水质维护型 |
12 | 长江重庆市苏家控制单元 | 长江 | 苏家 | Ⅲ | 涪陵区、丰都县、忠县 | 水质维护型 |
13 | 长江重庆市晒网坝控制单元 | 长江 | 晒网坝 | Ⅲ | 万州区、忠县、石柱县 | 水质维护型 |
14 | 长江重庆市清溪场控制单元 | 长江 | 清溪场 | Ⅲ | 涪陵区、江北区、南岸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南川区、武隆区 | 水质维护型 |
15 | 长江重庆市江津大桥控制单元 | 长江 | 江津大桥 | Ⅲ | 江津区、璧山区、永川区 | 水质维护型 |
16 | 长江重庆市和尚山控制单元 | 长江 | 和尚山 | Ⅲ | 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巴南区 | 水质维护型 |
17 | 长江重庆市丰收坝控制单元 | 长江 | 丰收坝 | Ⅲ | 大渡口区、九龙坡区、江津区 | 水质维护型 |
18 | 长江重庆市寸滩控制单元 | 长江 | 寸滩 | Ⅲ | 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两江新区 | 水质维护型 |
19 | 长江重庆市白帝城控制单元 | 长江 | 白帝城 | Ⅲ | 万州区、云阳县、奉节县、巫溪县 | 水质维护型 |
20 | 玉滩水库重庆市控制单元 | 玉滩水库 | 玉滩水库 | Ⅲ | 大足区 | 水质维护型 |
21 | 酉水重庆市控制单元 | 酉水 | 里耶镇 | Ⅲ | 秀山县、酉阳县 | 水质维护型 |
22 | 小安溪重庆市控制单元 | 小安溪 | 临渡 | Ⅲ | 大足区、永川区、铜梁区 | 水质维护型 |
23 | 汝溪河重庆市控制单元 | 汝溪河 | 高洞梁 | Ⅲ | 万州区、梁平区、忠县 | 水质维护型 |
24 | 渠溪河重庆市控制单元 | 渠溪河 | 木瓜洞 | Ⅲ | 丰都县、忠县 | 水质维护型 |
25 | 渠江重庆市控制单元 | 渠江 | 官渡 | Ⅲ | 合川区 | 水质维护型 |
26 | 琼江重庆市控制单元 | 琼江 | 中和 | Ⅲ | 潼南区、铜梁区 | 水质维护型 |
27 | 蒲河重庆市寨溪大桥控制单元 | 蒲河 | 寨溪大桥 | Ⅲ | 綦江区 | 水质维护型 |
28 | 蒲河重庆市红岩控制单元 | 蒲河 | 红岩 | Ⅲ | 巴南区、南川区 | 水质维护型 |
29 | 澎溪河重庆市控制单元 | 澎溪河 | 高阳渡口 | Ⅲ | 万州区、梁平区、开州区、云阳县 | 水质维护型 |
30 | 磨刀溪重庆市控制单元 | 磨刀溪 | 向家 | Ⅲ | 万州区、云阳县、石柱县 | 水质维护型 |
31 | 龙溪河重庆市运输桥控制单元 | 龙溪河 | 运输桥 | Ⅲ | 长寿区、垫江县 | 水质维护型 |
32 | 龙河重庆市控制单元 | 龙河 | 湖海场 | Ⅲ | 石柱县 | 水质维护型 |
33 | 濑溪河重庆市控制单元 | 濑溪河 | 高洞电站 | Ⅲ | 荣昌县 | 水质维护型 |
34 | 涪江重庆市控制单元 | 涪江 | 太和 | Ⅲ | 合川区、铜梁区、潼南区 | 水质维护型 |
35 | 璧南河重庆市控制单元 | 璧南河 | 两河口 | Ⅳ | 永川区、璧山区 | 水质维护型 |
36 | 大溪河(武隆)重庆市控制单元 | 大溪河 | 鸭江镇 | Ⅲ | 南川区、武隆区 | 水质维护型 |
三、实施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以国家、地方相关专项规划为依托,结合区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统筹规划工作任务和工程项目,结合项目性质、紧迫程度和建设工期,合理安排,分步实施、分步推进。
二是保护优先,防治并举。以流域生态保护及水质安全为主要目标,坚持保护优先、科学治理原则,针对流域内的具体环境问题,将水质与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相结合、工程手段与管理措施相结合,多措并举、协同推进,促进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
三是拓展渠道,多元融资。积极申请中央资金,切实落实市级资金,创新市场化投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探索水环境保护修复多元投入机制。
四是创新机制,强化监管。建立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与协调机制,在流域水环境监测、执法、应急联动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信息共享,提升水环境监督管理效能。
四、重点工程任务
(一)工业污染防治。
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控制影响库区水体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及重金属等污染物总量。新建、改建、扩建涉及上述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并满足水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符合工业企业环境准入规定。
取缔“十一小”企业。深入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2016年年底前取缔13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涉磷生产和使用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微型企业集中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的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有关指标要求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2017年年底前,全市60个市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内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或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鼓励工业企业(或园区)实施中水回用,提高工业企业(或园区)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加强页岩气开采中的水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工作。
(二)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完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根据污水收集处理负荷、处理工艺技术水平以及有关要求,全面完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或改造工作,并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到2020年,全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完成41座城市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工程,全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区,其新建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2017年年底前,完成37座污水处理厂一级A标提标改造工程。
加强城镇节水。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严禁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农地。取缔非法设置的污泥堆放点。现有污泥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达标改造。30个区县完成污泥协同处置设施建设。到2020年,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所产生的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应达到90%以上。
(三)农业农村污染控制。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养殖规模要与周边可供消纳的土地量相匹配,并完善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到2020年,完成260万头生猪当量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配套设施工程整改。
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1064家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严格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实行养殖总量控制,基本完成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
防治水产养殖污染。江河湖库以及三峡库区175米水位淹没区内禁止采用网箱及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养护和恢复三峡库区流域天然渔业资源,推动精养鱼塘排水达标工作。
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到2020年,累计完成2000个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向蔬菜、水果等特色经济植物种植拓展,试点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3%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四)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对主城区56个湖库、城市建成区内未划分水域功能类别的次级河流,采取严控污染源、截留污水、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对黑臭水体的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建立科学的湖库整治考核评价体系,实施生态修复与长效巩固,完成219项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和26项黑臭水体生态修复工程。实现城市建成区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加大不达标河流整治力度。乌江、大溪河、綦江河、任市河、龙溪河编制水体达标方案,并按方案推进项目实施。确保流域水质按要求时限达到考核要求。
开展重点河流污染综合治理。着力整治涪江、龙溪河、澎溪河等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的38条重点河流和达不到水环境功能类别的河流,到2017年基本消除黑臭断面,到2020年总体达到河流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三峡库区水质保持良好。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继续推进长寿湖、玉滩湖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工作,编制并实施大洪湖、酉酬水库、汉丰湖流域等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禁止向水体倾倒或者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或因雨水冲刷可能进入水体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工业废物、城镇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制定固体废物清除计划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或者附有油类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容器及其他物品。
(五)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
加强城市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其中,2017年完成巫溪县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2018年完成江津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2020年完成北碚区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
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勘测工程。按照市政府批准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实地测绘,埋设界桩,并形成保护区红线图。完成新增饮用水水源地“一源一档”方案编制工作。
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进一步完善界碑和警示标志设置工作,并合理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牌。保护区界碑设置要充分考虑地形特点设立于人群易见处。穿越保护区的道路、桥梁等警示标志应设在道路、桥梁以及水域沿岸明显处,其位置内容应分别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和《内河助航标志》(GB5863)有关规定。
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完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防护隔离网建设。对于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应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包括隔离墙、隔离网等。推进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预警及视频监控设施建设。
(六)船舶码头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所有在用船舶应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环保治理设施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2021年起新投入使用的所有船舶执行新的环保标准。加强LNG船舶推广应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增船舶码头,规范渔业船舶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开展船舶及码头污水、垃圾治理,2017年年底前实现所有船舶垃圾收集上岸集中处理,2020年年底前船舶及码头污水排放全面达到环保要求。
大力推进船舶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化学品运输船舶洗舱基地升级改造工程,提高船舶垃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全面启动码头污染物收集设施建设,制定港口、码头污染防范、处置应急预案,按照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应于2020年年底前达到环保设施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单位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
推动使用专用船舶接收、转运船舶垃圾、污水工作,建立港口码头收集船舶垃圾、污水的接收、转运、处置制度和机制。
五、工程项目及投资估算
(一)工程项目。
《规划》中我市重点工程项目共795项,主要分为工业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控制、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船舶码头污染控制等6大类。其中,工业污染防治工程39项;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工程100项;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工程110项;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程463项;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工程67项;船舶码头污染控制工程16项。
(二)投资估算。
规划重点工程项目累计投资约257.9亿元。其中,工业污染防治工程投资约22.7亿元,占总投资8.8%;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工程投资约58.8亿元,占总投资22.8%;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工程投资约26亿元,占总投资10.1%;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程投资129.8亿元,占总投资50.3%;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工程投资约15.1亿元,占总投资5.9%;船舶码头污染控制工程投资5.5亿元,占总投资2.1%。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全面推行河长制。各区县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保护河库健康作为当前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自觉担负起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相关部门共同抓,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明确市级部门职责。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
市发展改革委:按审批权限推进相关项目前期工作,会同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争取国家资金,强化项目指导;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污染治理相关规划。
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级财政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督工作,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指导完善区县配套资金投入机制;牵头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重点用于保护环境和改善民生。
市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指导、督促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市城乡建委:牵头整治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负责督促指导区县政府推进实施城市和乡镇污水管网建设。
市交委:牵头负责对所管辖江域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处理船舶污染投诉;牵头督促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船舶、码头污染源整治和船舶污染整治工作。
市农委:牵头负责指导、督促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实施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查处渔业水域违法行为。
市国土房管局:牵头负责及时办理工程项目用地预审、地质灾害评估、土地征转用及供地手续;牵头负责加强地下水监测工作,保持9个地下水质量点位水质稳定。
市环保局:承担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项目实施,建立并落实工作调度、日常督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对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开展调度、督查和信息通报、目标考核;负责跨区县(自治县)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向环保部和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市城管委:牵头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等项目设施建设;牵头负责污水管网运行维护;牵头负责船舶废弃物接收处置、水域清漂工作。
市水利局:市级部门职能职责调整前,牵头负责指导、监督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牵头水资源保护和利用。
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将目标和工作任务纳入市政府年度环保目标任务督查工作。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监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职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完成涉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指导、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完成有关工作。
落实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环卫集团、市环投公司、工业企业等项目业主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规划所涉及的污水、污泥、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落实企业配套资金,负责推进小水厂的优化整合和水厂运行监管;各工业企业负责企业内部污染防治工作。
(二)制度保障。
健全目标责任制。将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区县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和市级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实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启动问责。
完善水环境质量底线管理清单。明确各年度断面水质目标、具体责任人、责任分工。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质量底线要求的地区,要基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合理确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许可排放量等要求。在排污口下游、干支流入河地区因地制宜地大力建设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
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将各区县地表水环境质量作为检验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标准之一,对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排名,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
完善联席工作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调度会、专题会、现场会、协调会,定期督查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办和通报。
完善环保督察机制。推动环保督察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推进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规划落实情况纳入对市级部门和区县环保督察的内容。强化环保督察结果运用,督察情况纳入区县社会经济发展实绩考核。
(三)资金保障。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应将水环境保护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建立水环境保护投资稳定增长机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水环境专项资金,重点投向水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以及环境风险管控、生态修复、环保基础设施及能力建设领域,强化项目绩效管理,确保规划重点工程顺利推进。积极争取国家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及生态保护与建设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拓宽投融资渠道。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以企业和业主资金投入为主,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培育壮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模式的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保领域。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环境保护基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社会捐赠资金增加生态环保投入。
(四)科技保障。
推广示范适用技术。重点推广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江河湖库治理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充分发挥高校院所、环保企业的科研技术力量,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加大页岩气开发中的环境保护研究。
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产业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全市统一环保产业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推进环保服务业发展。
(五)宣传保障。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倡导生态环保、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社会新风尚,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开展好环境日、地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和环保“十进”活动。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推动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污染信息、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完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推进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的全过程、全覆盖公开。畅通和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推进环境立法、决策、监督、影响评价等重点领域的公众参与。推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开展环境保护监督,支持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生态环保信访投诉办理制度,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时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