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交通干线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渝环函【2015】39号
科技标准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交通干线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函〔2014〕1663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局提出以下修改建议,供参考。
一、关于交通干线边界界定
鉴于《交通干线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3.9交通干线边界”与“6.2交通干线边界的确定”中对交通干线边界界定存在不一致,且与新颁布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的有关规定也不一致,建议予以衔接并统一,以避免给《标准》执行带来困难。
如3.9中规定既有铁路边界为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
二、关于新建交通干线界定
1.《标准》3.8中规定新建铁路为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交通干线建设项目,但2011年1月1日距今已有4年多时间,其间审批的铁路项目均要求执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修改方案规定的铁路边界噪声限值(与《标准》表2规定的限值不一致),且未提出需使界外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噪声限值达标的要求,因此如按此界定,将给此间审批的铁路项目竣工验收带来较大困难。建议删除3.8中的“(铁路指2011年1月1日起)”。
2.鉴于既有交通干线的扩建项目往往会导致交通干线距离环境敏感点更近,且扩建工程应能采用较先进的噪声防范措施,因此建议将既有交通干线的扩建项目纳入新建交通干线项目管理,执行表2的限值。
三、关于噪声排放限值
1.根据标准编制说明的6.2.4,鉴于既有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夜间噪声超过60 dB(A)的断面比例高达45.2%,且目前难以通过相应技术对既有轨道交通改造降噪,因此建议将《标准》表1中“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夜间噪声排放限值调整为65dB(A)。
2.《标准》4.3中规定了室内噪声限值,建议一是进一步与《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等标准对建筑物室内允许噪声级予以衔接;二是交通干线界外敏感建筑物的室内噪声有可能同时受到既有市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等交通干线的影响,相应的噪声贡献和法律责任难以区分界定,将给《标准》的执行带来困难,建议斟酌。
附件1:环评处关于交通干线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修改意见.doc
附件2:评估中心-交通干线噪声排放标准 意见 (1).doc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