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主要包括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行政强制,对涉嫌违反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行政强制,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强制,对避免固废污染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等行为的行政强制,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行政强制,对向水体或者在江河湖库最高水位线以下以及经雨水冲刷可能进入水体的滩地、岸坡倾倒、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强制,对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强制,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强制,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行政强制,对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的行政强制,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强制,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强制。同时,逐一明确强制事项、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强制方式、强制权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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