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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废城市建设篇

为力争全域“无废城市”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加快打造美丽中国建设先行区,市生态环境局在既有工作基础上会同市级9部门联合印发了《重庆市提质建设全域“无废城市”工作方案(2024年—2027年)》(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提质建设全域“无废城市”目标,到2027年,实现“无废城市”建设总体水平全国领先,川渝“无废城市”共建引领示范,全市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超过75%,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全焚烧,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稳中有降,累计建设“无废细胞”5000个以上。实现以上目标,将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建筑垃圾全链条治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降低危废填埋处置占比、“新三样”(废动力电池、废光伏组件及风机叶片)固废环境监管、“废库品重新”(危险废物、尾矿库、危险化学品、重金属、新污染物)风险防控、“巴渝治废”数字化建设、川渝“无废城市”共建、“无废城市”全民体系建设等十大行动,涉及31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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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重庆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机关事务管理、供销合作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重庆市“无废城市”指标体系及测算说明(试行)》和《重庆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成效评估指南(试行)》,“无废指数”旨在以数据形式直观展示固体废物管理成效,综合表征各区县“无废城市”建设水平差异。“无废指数”聚焦“无废城市”建设中工业、农业、建筑、生活、塑料治理、节能降碳、群众获得感等领域,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等关键环节,筛选7大类15项指标,采用四档量化评价方法对各项指标分别分档评分,通过得分进行排名,并对参与测算的区县进行分级。测算范围为重庆市全域(38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测算结果将每季度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美丽重庆公众号等平台上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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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建立重庆市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全面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等制度。(二)开展调查监测与环境风险评估,评估环境风险状况。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到2023年年底完成首轮全市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以及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到2025年年底完成一批高关注、高产(用)量等重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与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制定成渝地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      (三)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强化源头管控。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加强执法监督,督促企业落实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全面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保障产品安全。(四)强化过程管控,实现新污染物减排。加强清洁生产管理和完善绿色制造标准,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推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细菌耐药监测;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加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和养殖场(户)用药监管。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严格管控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推动农药减量控害,提高农药利用率。(五)深化末端排放管控与协同治理,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加强新污染物排放管控与协同治理,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自行监测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技术交流。建立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库。探索建立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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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到2025年年底,完成一批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与环境风险评估,制定并动态更新成渝地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全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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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新污染物是指已经排放或可能排放到环境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的有毒有害污染物,一般认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2021年8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25年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的工作目标,并要求制定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2022年5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组织制定本地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决策部署,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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