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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管理篇

     不需要。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服务八条惠企措施的通知》(渝环办〔2022〕97号,以下简称《惠企八条》)明确规定:满足相关条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可向所在地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自主实施修复工作。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的工作要求,深化为民办实事,服务企业发展,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不需要向市生态环境局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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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未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设定有效期。如果地块及其周边土壤利用状况没有发生变化,国家或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没有发生变化,也没有发现新的线索表明调查结论不可信,原则上调查报告一直有效。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47号)的规定,在风险评估环节发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不能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时,应该开展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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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以。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风险管控或修复的效果评估单位和风险管控或修复的实施单位不能是同一个单位。由此可以推定,风险管控或修复单位的自验收环节的检测单位和效果评估环节的检测单位不能是同一个检测机构。另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风险评估单位、风险管控或修复单位可以聘请同一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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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不再执行。2013年5月26日,原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关于重庆市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名录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渝环发〔2013〕48号,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纳入《重庆市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名录》并予以公布。2020年12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申报指南》等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并进行了公开发布。从2020年12月24日起,《重庆市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名录》已经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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