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碳排放核查机构管理细则》中要求核查机构应当符合什么基本条件?
答:核查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开展核查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具备与核查任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及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其有能力承担核查任务;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信用重庆”等国家及本市信用记录类失信记录名单;
(三)在温室气体核查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经验。承担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核查、本市及其他碳交易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核查工作,或者具有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管理、碳排放核算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业绩和经验,且在上述业务中未出现相关工作考评不合格记录;
(四)符合本细则第八条中行业禁止规定及纪律要求,确保本机构及其核查人员与开展的核查活动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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