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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如何履行配额清缴义务?

日期:2024-08-23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与市生态环境局核查结果确认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当的碳排放配额,履行清缴义务。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配额不足以履行清缴义务的,可以购买碳排放配额用于清缴;碳排放配额有结余的,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或者用于交易。举个例子,如企业核查确认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即应清缴量)为100万吨,免费分配的碳配额为90万吨,则企业的碳配额不足以履行清缴义务,需通过交易购买10万吨碳配额用于完成配额清缴;如企业核查确认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即应清缴量)为100万吨,免费分配的碳配额为120万吨,则企业完成配额清缴后结余20万吨配额,结余的碳配额可在后续年度使用或者用于交易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本市核证自愿减排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减排量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使用比例和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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