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细化职责分工。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职责,将主管部门由原市发展改革委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完善市、区(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碳交易管理职责;新增注册登记机构职能职责。
二是调整配额总量设定方式。参照全国碳市场做法,结合当前我市正处于碳达峰过程的实际情况,由重点排放单位分配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加总形成年度配额总量。
三是优化配额分配方式。按年度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新增碳排放配额有偿分配的规定,明确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配额分配方法优化调整为等量法、行业基准线法、历史强度法以及历史总量法相结合的方法。
四是健全市场调节机制。新增市场调节的规定,根据碳市场交易运行情况,适时组织政府预留配额有偿发放或开展碳配额回购,保障碳市场稳定运行。
五是完善自愿减排抵消机制。新增可使用本市核证自愿减排量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的规定,为我市“碳惠通”自愿减排机制相互耦合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