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核技术利用单位应该向哪一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答:1.只涉及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不跨区县)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向单位注册地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如果辐射工作场所跨区县,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2.涉及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销售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和销售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乙级和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3.涉及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医疗使用除外)、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向生态环境部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一个核技术利用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辐射安全许可证。一个核技术利用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生态环境部、市生态环境局、区县生态环境局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生态环境部审批颁发;需要同时分别向市生态环境局、区县生态环境局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