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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篇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关于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射线装置分类》(环境保护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6号)将射线装置大致分为医用射线装置与非医用射线装置,详见附件。附件:射线装置分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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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辐射安全许可证统一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进行网上申报,也可通过“渝快办”在线办理也可进入该申报系统,按照“注册、登录、申请、提交”的流程依次进行。首次使用申报系统,需自行注册,并用此账户登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事项。网上提交成功后,还需要将相关纸质申请材料签字、盖章后报审批部门(可邮寄)。    新申请及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渝快办”可下载示例样表);(2)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报告;(3)辐射工作人员学历、健康、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及个人剂量监测等证明;(4)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及辐射事故应急方案;(5)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持证单位改变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应当依法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报告、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并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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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只涉及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不跨区县)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向单位注册地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如果辐射工作场所跨区县,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2.涉及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销售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和销售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乙级和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3.涉及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医疗使用除外)、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向生态环境部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一个核技术利用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辐射安全许可证。一个核技术利用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生态环境部、市生态环境局、区县生态环境局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生态环境部审批颁发;需要同时分别向市生态环境局、区县生态环境局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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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常见的放射性同位素有用于工业生产领域(测厚仪、密度计)的放射源,如 Am-241、Kr-85、Cs-137等,也有用于医学诊断或治疗领域的F-18、Tc-99m、I-131、I-125 等;常见的射线装置有工业用X射线探伤装置、工业辐照用加速器、车辆检查用X射线装置,以及医疗机构使用的CT、DR、牙片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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