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明确规划编制机关一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二是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三是落实《关于规划环评管理信息共享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454号),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信息、规划审批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负责;四是落实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提出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提出的相关要求;五是已批准的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六是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应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意见报告规划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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