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修订背景及依据是什么?
答: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纵深推进,国家及地方规划体系发生根本性变化。“十四五”期间,重庆市规划编制工作有序推进,新的规划类型及规划名称涌现。《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5〕40号)提出的规划环评实施范围、规划环评类别、规划环评审查等方面内容已不完全适用于当前规划体系。2009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96号)明确,“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以下统称《范围》)。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落实《范围》要求,推进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根据《范围》,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编制工作实际,确定需要开展环评的具体规划目录”。据此,为厘清新时代我市规划体系,更好指导规划编制机关规范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积极作用,助力全市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深入调研工作基础,对《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5〕40号)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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