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清单中的“初次违法”如何界定?
答:“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虽不是第一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初次违法”:
(一)此前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不在本市的;
(二)此前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已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三)本次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距此前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理之日已超过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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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不予强制清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