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不予强制清单》(渝环规〔2025〕5号)的政策解读
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不予强制清单》(渝环规〔2025〕5号)的
政策解读
一、工作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落实包容审慎执法,提升执法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严格落实《重庆市深化涉企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的要求,制定本清单。
二、起草过程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中关于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规定确定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清单。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六条的规定确定不予强制清单。
三、主要内容
不予处罚清单具体包括未造成危害后并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的10种情形和初次违法且具备一定要素并按规定完成整改的可以不予处罚的16种情形。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清单具体包括在违法行为中未起主要作用、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等9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及因当事人生活确有困难、违法所得较少等3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
从重处罚清单具体包括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发生后逃避调查、违法行为发生后报复他人、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等8种情形。
不予强制清单具体包括已经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但因涉及公共利益、民生保障、生产安全等原因,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的3种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