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规定了《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中下放乡镇(街道)行使的“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对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等9项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