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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安全执法篇

答:清单中已经列明整改时限的,以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清单中未列明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决定明确的时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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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二)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一般按照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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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清单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中关于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规定制定。不予强制清单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六条的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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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予处罚清单详细列明未造成危害后果并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的10种情形,以及初次违法且具备一定要素并按规定完成整改的可以不予处罚的16种情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清单详细列明在违法行为中未起主要作用、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等9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及因当事人生活确有困难、违法所得较少等3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    从重处罚清单详细列明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发生后逃避调查、违法行为发生后报复他人、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等8种情形。不予强制清单详细列明已经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但因涉及公共利益、民生保障、生产安全等原因,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的3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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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虽不是第一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初次违法”:(一)此前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不在本市的;(二)此前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已过法定追究时效的;(三)本次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距此前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理之日已超过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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