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关怀版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及

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环规〔2025〕10号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2〕499号)和《关于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87号)等相关要求,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推进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及时、规范收集处置,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及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我市危险废物收运体系,统筹推进废铅蓄电池收集体系建设,提升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能力,建立规范有序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和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危险废物及时规范收集处置,守牢环境安全底线。

二、试点单位确定

(一)试点单位基本条件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以下简称“综合收集试点单位”)、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单位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等;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同一单位可以同时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综合收集试点。经济信息部门认定的锂离子电池回收利用单位在满足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试点的条件下可以同时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试点。

(二)试点单位资质发放

试点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发放由各区县(自治县,含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并根据辖区工业园区级别、小微企业分布、危险废物收集需求、试点单位管理水平和实际经营负荷等情况,合理优化综合收集试点单位数量和布局。为防止能力过剩,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可在基本条件基础上适当严格试点单位条件。鼓励小微企业集中的楼宇工业园区(电镀集中加工区、生物制药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收集设施参与综合收集试点。

    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单位应当根据铅蓄电池废弃情况,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合理布局集中转运点和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点可依托现有铅蓄电池产品仓库、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立或新建专用集中转运点,并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收集网点可以依托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维修企业(4S店、维修点)等设立,需在辖区生态环境局备案。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人员应与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单位签订委托书并在辖区生态环境局备案,收集过程应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同时执行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具有对危险废物包装发生破裂、泄露或其他事故进行处理的能力。

(三)试点单位收集范围

综合收集试点单位原则上应将重庆市内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作为收集服务的重点,同时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及社会源,做到应收尽收。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试点单位适用于重庆市内废铅蓄电池的集中回收。禁止综合收集试点单位和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试点单位收集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以及成分不明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应急收集应优先保障试点单位所在区县行政区域内或临近区县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并报告所在地区县生态环境局。

(四)收集规模和贮存年限

综合收集试点单位申请收集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00吨/年,具体规模由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根据辖区危险废物收集需求、实际经营负荷等情况适当调整,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1年。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试点单位申请收集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万吨/年,收集网点暂存时间应不超过90天,重量应不超过3吨,集中转运点贮存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贮存规模应小于贮存场所的设计容量。

三、试点要求

(一)严控转移风险。试点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要求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超规模经营。原则上就近收集并在市内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格管控多类别、小数量、高风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以及危险废物长距离转入、转出过程中的环境风险。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落实最新版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废铅蓄电池有关豁免管理要求,推进以“白名单”方式简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程序。

(二)推进数智管理。试点单位应当落实危险废物“五即”(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规范化建设要求,完善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要使用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电子管理台账等功能记录所收集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数量、贮存和去向等实时信息,执行危险废物“一废一码”精细化联单,实现所收集危险废物的全过程信息化追溯。试点单位每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分别完成上一月和上一年的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申报。

(三)严格退出机制。试点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终止其试点资格:发生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或者发生重大环境事故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不宜继续开展试点工作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环境监管。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将试点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加强监管,并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对象。要加强技术帮扶,及时指导试点单位和小微企业解决危险废物收集相关技术问题。对不按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活动以及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落实主体责任。试点单位要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按照危险废物类别、形态、理化性质进行分区贮存,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接触、混合,加强防渗、废气治理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危险废物贮存量超过贮存设施能力的实行存量清零。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审批手续。鼓励试点单位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申报、危险废物标签二维码生成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实施动态调整。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在试点单位完成建设后,依申请按程序审批和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已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试点单位其收集规模与本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督促企业在已持有许可证有效期内完成换证工作。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向社会公开试点单位名单和经营范围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每年12月10日之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试点工作总结。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点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12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