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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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
评估程序规定》的通知
渝环规〔2025〕7号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司法局、规划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委、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委、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两江新区司法局、城市管理局,西部科学城重庆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局、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司法局、水行政主管部门、农林局,市第五中级法院,渝北、万州、涪陵、黔江、江津、南岸区法院,市检察院一、二、三、四、五分院,各基层检察院、两江地区检察院: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工作,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林业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制定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2025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简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工作,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赔偿义务人),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要求,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简单案件是指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简易鉴定评估是指对简单案件,委托专家开展评估并出具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
委托专家出具生态环境修复效果专家评估意见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案件,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可以委托专家出具评估意见,也可以与赔偿义务人协商共同委托专家出具评估意见:
(一)损害事实简单。主要是指赔偿义务人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违法行为与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之间因果关系明确;
(二)责任认定无争议。主要是指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与赔偿义务人之间、赔偿义务人相互之间,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无、责任大小、责任划分无争议;
(三)损害后果较小。主要是指案件造成的生态环境不利影响较小且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不含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不超过30万元,损害持续、影响恶劣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除外。
第六条 参与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的专家,原则上从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中选取,根据案件情况的需要,可以从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成立的相关领域专家库或者专家委员会中选取。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工作能力。
第七条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对简单案件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的,专家选取一般不少于3人,同时可以选取一定比例的候补专家。选取的专家因回避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参加评估活动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应通知候补专家参加评估。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与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是近亲属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二)与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有利害关系,或者为同一案件提供过咨询的;
(三)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
专家选取后,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发现专家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九条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选取专家后应当及时告知赔偿义务人所选取专家的姓名、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单位等信息。赔偿义务人对所选取专家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应当及时复核并做出处理。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共同选取专家的,视为确认专家选取结果。
第十条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与专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也可以与赔偿义务人协商共同与专家签订《委托协议》。
《委托协议》应当明确评估事项、评估材料、工作内容、时限要求、评估费用及支付方式等内容(见附件1)。
第十一条 专家评估费用应当坚持公益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评估事项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成本等因素,参照国家和本市关于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规定确定,并由赔偿义务人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予以承担。
第十二条 委托专家开展评估,委托方应当向专家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证据材料。专家应当及时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发现证据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不能满足评估需要的,可以要求委托方及时补充完善。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评估工作,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时限出具《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以下简称《专家评估意见》)。
《专家评估意见》应当包括基本情况、分析说明、意见结论等具体内容(见附件2)。
第十四条 专家评估意见应当由受委托专家共同出具,参与评估的专家均须签名,并对其出具的专家意见负责。
专家应当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同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承诺书》(见附件3),严格履行承诺规定。
第十五条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赔偿义务人对专家评估意见提出询问或者异议的,受委托的专家应当给予解释说明;需出庭作证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出庭作证。
第十六条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认为专家出具的评估意见不符合委托要求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失当,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经质证后可要求专家重新开展评估,或者重新选取专家开展评估。
受委托的专家在评估工作中,发现委托评估案件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八条规定不一致的,应当终止评估并告知委托方。专家评估费用按照约定全部或者部分退还委托方。
第十七条 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司法局每年对简单案件出具的专家评估意见组织开展质量抽查评查,若专家评估意见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经调查核实后将取消专家资格并移除出库。
第十八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市司法局将入库专家调整出库:
(一)主动申请退出的;
(二)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不履职尽责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职责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受到其他党纪政务处分并在影响期内的;
(七)其他不适合担任专家库成员的情形。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发现专家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市司法局。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以及第六项中“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情形被调整出库的人员,不得再次入库。
第十九条 入库专家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委托协议(参考模板)
2.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参考模板)
3.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承诺书(参考模板)
附件1
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委托协议
(参考模板)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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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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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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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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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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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日期 |
XX年XX月XX日 | |||
评估专家 |
XXX(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系电话等); XXX(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系电话等); XXX(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系电话等); …… | |||
基本案情 |
(描述案件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行为、后果等) | |||
评估 事项 |
(参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明确具体的鉴定评估事项) | |||
委托要求 |
(明确委托成果名称、份数、形式等要求) | |||
评估 材料 |
(逐一罗列鉴定评估材料详细名称,明确鉴定评估材料是否退还) | |||
评估费用及支付方式 |
(明确专家评估费用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限等内容) | |||
工作成果提交方式及时限 |
(明确专家评估意见提交方式与时限等) | |||
其他约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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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 说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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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XXX(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XX年XX月XX日 |
赔偿义务人:XXX(公章或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XX年XX月XX日 | |||
评估专家(签名或盖章):
XX年XX月XX日 | ||||
附件2
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
(参考模板)
一、基本情况
简要说明委托人、委托时间、委托事项、基本案情。基本案情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程度和范围等。
二、分析说明
详细阐明根据有关科学理论知识,通过对评估材料,检查、检验、检测结果,鉴定标准等进行鉴别、判断、综合分析、逻辑推理,得出专家意见的过程。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确认、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分析、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等。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应当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并估算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应当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数额。
三、专家意见结论
主要包括量化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制定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包括修复目标、修复费用)等内容。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承诺书
(参考模板)
本人以专家身份接受 (委托人名称)就 (案件名称)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开展评估工作,知晓有关工作要求,现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委托协议明确的评估项目、工作内容、时限要求开展评估。
二、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估,对出具的专家评估意见终身负责。
三、与案件当事人不是直系亲属或者三代以内旁系亲属。
四、与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未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意见。
五、不借参与评估的机会和便利招揽项目。
六、不收受委托协议明确的评估费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现金、购物卡、有价证券和其他非正当利益,不参加案件当事人组织的宴请、旅游、社会营业性娱乐活动。
七、不泄漏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案件资料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