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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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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

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环规〔2021〕1号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0〕11号)《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环评管理改革,提升审批业务能力

(一)强化分级审批,规范审批流程。

严格执行环评分级审批制度,不得越级审批;强化学习与培训,建立动态的审批人员业务能力提升机制,确保承接的审批权限能够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严格依法审批,规范审批流程,按照全市统一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开展审批工作。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的规定,除涉密的建设项目按有关保密要求执行外,不得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系统外批复项目。使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统一项目代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须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导出。

(二)落实公参要求,强调真实合规。

严格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中的有关规定,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在政府机关门户网站上开展受理公示、审查公示、审批结果公示;加强对环评报告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公示方式的合规性、公示渠道的影响力的审查,强化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网络平台(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等)、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等三种方式进行信息公开(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开信息阶段,应通过三种方式同步公开),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对产业园区内的项目公示要求从其规定。

(三)衔接排污许可,构建共管机制。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的新建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环评文件编制应当结合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环评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可作为改扩建项目环评编制的重要参考。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的环保措施等情况是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依据之一,突出环评和排污许可刚性约束并举。

(四)环评引入碳评,减污降碳融合。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防控作用,强化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在环评中探索引入碳排放影响评价,增加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相关内容,结合碳强度考核、碳市场建设、气候投融资、碳汇类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政策措施和节能降碳工程技术发展现状,提出碳排放总量控制及综合利用可行途径,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共治。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提高站位、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积极参加技术培训,掌握碳排放影响评价要求和规则,提升业务能力,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规划编制机关及环评单位,有序推动在环评中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

二、加强环评监管力度,规范从业行为

(一)严格环评文件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等规定,加强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实施信用管理。按季度对环评文件(包括告知承诺制审批和备案登记表项目)开展抽查复核,对判定有重大技术质量问题的,应当对相关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及其有关编制人员作出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失信计分等处理决定;对影响环评报告结论的,应要求采取整改措施,或依法撤销批文(备案)。同时在环评文件抽查复核中,发现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要及时反馈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经核实确认后,按专家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将失信行为等信息纳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落实信用惩戒机制作用,规范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的记分程序,原则上应包括环评文件问题初步认定、书面陈述和申辩、集体研究、处罚决定、应送达信用平台实施失信记分等环节;同一失信行为,不得重复记分。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指定专人负责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妥善保管账号密码;及时将环评信用失信记分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加强环评文件质量检查力度。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落实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复核要求,从环境影响审批系统、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系统等数据库中,随机抽取环评文件复核抽查对象。对石化、化工、煤化工、医药、农药、冶金、水利水电、采掘、危险废物处置、建材、印刷、工业涂装等高污染、高风险、生态环境影响大的行业加大抽查比例;对环评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环评单位编制的报告书(表)加大抽查比例,实施靶向监管。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复核工作应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审批情况、专家履职情况等方面。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及审批等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复核。

(三)严肃查处环评弄虚作假。

严惩环评文件抄袭、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等弄虚作假行为,对已批复的环评文件,如发现存在以下4种弄虚作假情况之一的,原审批部门应依法撤销批复,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弄虚作假的单位自行承担。

1.环评文件中项目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环境现状调查、预测评价结果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

2.环评文件隐瞒项目实际开工情况的;遗漏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重要环境保护目标的;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的;未提出有效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的;

3.环评文件编造、篡改环境现状监测、调查数据或者危险废物鉴别结果的;编造相关环境要素或环境风险等现状调查、预测、评价内容或结果的;降低环评标准,致使环评结论不正确的;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明显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仍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

4.建设单位凭空编造公众参与内容,或者篡改实际公众参与调查结果的;故意篡改、隐瞒工程建设内容、规模等,以降低环评文件类型或者评价工作等级的;编制单位、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在环评文件中假冒、伪造他人签字签章的;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结论有重大虚假的。

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的审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区县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将按规定上收其部分或全部环评文件审批权。

三、强化建设项目监管,督促落实环保要求

(一)明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与服务,要求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担负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等要求,落实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重点行业重金属总量替代、环保“三同时”、污染防治工程建设、排污许可申领、自主验收、环保档案管理等责任事项。环评批复文件中要明确建设单位应通过网站或其他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开环保设施竣工时间、调试期限、验收报告等信息,同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局;验收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项目验收相关信息填报于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

(二)严格建设项目监督执法。

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要把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内容,制定现场检查计划,并动态调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通过(含完成备案登记的项目)后,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根据现场检查计划安排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规范的检查台账。对于环境影响大、工艺复杂的建设项目,可以组织审批、监测、执法、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等共同参与监督检查工作;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将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

(三)推动落实相关承诺事项。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的文件精神,兑现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作出的居民搬迁、工地复绿、生态补偿、规划调整等承诺,是作出承诺单位的主体责任。作出承诺的单位要主动作为,推动落实相关承诺事项。未按承诺时限和相关规定有效完成的,负有监督权的生态环境局可采取通报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因未兑现承诺造成突出环境问题的,可依法按程序实施约谈。对存在法律法规所列限批情形的相关区县,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实施区域限批。

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能力

(一)落实环评政务服务举措。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在建设项目完成环评批复之前要积极主动按照环评审批提质增效有关要求做好审批服务工作;推进“三线一单”分区管控成果的使用,运用市生态环境局建设的“三线一单”智检服务系统(http://23.213.61.17:50030)进行分析研判,为重大项目提前介入、在选址选线等方面提供参考建议;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18号)要求配合做好项目前期以及空间协同综合论证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将加强对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加大对区县审批人员的业务培训;将督查指导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审批要求,加大抽查复核力度,切实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坚持简化流程,优化方式,做好网上政务审批服务设置,落实“好差评”评价制度,政务服务渠道、主体、对象要全覆盖,在保障审批质量方面狠下功夫。

(二)加强环评政务服务宣传。

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宣传。在电视、报纸、政务大厅宣传栏、网上平台、数字移动端等公开信息载体上广泛宣传生态环境领域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和举措,重点宣传建设项目审批办事流程、疫情防控支持举措、复工复产政策措施、重大项目工作机制、小微企业服务措施等相关工作和成效。

(三)推行环评政务服务试点。

落实服务小微企业项目的环评要求,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渝环〔2020〕57号)要求的不再进行环评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49号)的指导精神,试点推行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内同一类型小微企业项目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

本通知经2020年12月31日市生态环境局第9次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强化措施深入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工作要求的通知》(渝环〔2017〕208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乔  雷,联系电话:88521845。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