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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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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暨交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渝环〔2019〕13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暨交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重庆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暨

交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加强交通大气污染防治,坚决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促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保持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稳定在300天以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和《重庆市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及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相关部署,坚持“四调四减四增”的工作要求,抓好“油、路、车”统筹治理和“建治改管”综合施策,大力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行动,突出柴油货车等高排放车辆等重点监管领域,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实施范围

全市38个行政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其中,主城区及渝西片区为实施重点区域,其他区县为一般区域。

三、实施阶段

(一)启动阶段(2018年8月—2019年5月)。制定印发行动方案,推动有关工作任务和工程项目加快启动实施。

(二)重点攻坚阶段(2019年6月—2020年底)。深入实施系列重点攻坚任务和工程项目。

四、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0年,柴油货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高,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明显改善,柴油货车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全市交通运输结构和出行结构得到有效优化,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得到有效改善,全市交通源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绿色低碳、清洁高效的交通运输体系初步形成。

到2020年具体指标如下:

——全市在用柴油车尾气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0%,重点区域达到95%以上。

——全市公路运输量占比下降到80%左右,铁路货运量同比2017年增加150万吨。

——全市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5%,重点区域达到98%以上,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

五、主要任务

(一)实施清洁柴油车攻坚行动。

1.实施主城区等重点区域柴油货车及高排放车辆限行。

制定主城区柴油货车等高排放车辆限制通行方案,加强主城区货车通行总量控制,对货运车辆(含运渣车)实施按时段、按路线精细化管控。2019年适时实施柴油货车和高排放车辆限行。

2019年起,逐步实施国三柴油货车不再核发(换发)主城区货车通行证。加快淘汰老旧车辆,2020年底前,完成1.2万辆货运、客运柴油车治理。

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于柴油货车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督促指导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2.加大柴油货车注册登记环保查验、排放定期检验及路检路查力度。

加大柴油货车注册登记环保查验。加强新车注册登记时非免检车辆特别是柴油货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检查和污染控制关键部件查验,加强排放检验。公安交管部门对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实现新注册车辆信息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共享。

强化柴油货车排放定期检验。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本地超标排放车辆信息,以信函或公告(在政府网站发布)等方式,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所属企业,督促限期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协助联系车辆所有人和所属企业;市生态环境局对于登记地在外省(区、市)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上传到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三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对于为外省登记的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2019年底前,排放检验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检验过程,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

强化维修单位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格处罚。

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信息后,再到同一家I站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2019年底前,全面建立实施I/M制度。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也应按要求及时维修。

强化柴油货车路检和停放地抽检。各区县开展机动车路检路查和停放地抽检。加大柴油货车路检、抽检力度,加强柴油货车车载OBD(车载诊断系统)性能、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尿素罐配置与使用情况检查。从2019年起,各区县每年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50%。建立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载超限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指导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并鼓励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传送。对于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维修等重点单位,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对于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辆,应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对路检和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合格后上路行驶。

实施道路机动车遥感监测。建设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在主城区主要道路分批安装机动车尾气遥感检测设施10套,在2020年底前完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依法依规对遥测超标车辆进行处罚。

3.严格国家新车排放管理。

开展新车抽样检测,对在本市生产(进口)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在本市销售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重点区域达到80%;生产销售柴油车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

4.公共用车改用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

从2019年起,重点区域新增和更新的公务车(机要通信用车、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用车、通勤车辆,有特殊要求的车辆除外)、市政环卫车(前端保洁作业和垃圾运输车辆)使用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新增和更新的邮政投递车80%使用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并逐步替换现有燃气/双燃料车型。从2020年起,其他区县新增和更新的公务车(机要通信用车、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用车、通勤车辆,有特殊要求的车辆除外)、市政环卫车(前端保洁作业和垃圾运输车辆)使用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新增和更新的邮政投递车80%使用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

5.加快推进配套充电设施建设。

进一步完善充电设施配套政策,重点加快城区、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公用快充设施建设,同步推进企事业单位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开发电动汽车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新建建筑、已建成住宅等配建的停车库按要求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2020年,主城区建成公用快充桩超过2000个,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实现公用快充桩全覆盖,建成数500个以上。

6.鼓励生产、购买、使用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汽车。

支持本地企业研发更加环保节能高效的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汽车。采取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汽车。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物流货车给予通行保障,提升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物流货车的使用。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采购、租赁用车应当优先使用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汽车。

(二)实施清洁运输攻坚行动。

7.大力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交出行比例。

加快完善龙头寺、两路、茶园、西永、北碚、鱼洞、白市驿、西彭、复盛等公路换乘枢纽节点功能,推进“P+R”建设,实现无缝换乘。

8.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

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充分利用铁路运输渠道,提升全市铁路、水路货运比例,降低公路运输货物占比,推进钢铁、电力、电解铝、焦化等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到2020年,全市公路运输量占比下降到80%左右,铁路货运量同比2017年增加150万吨。

9.加快主城区货运场站、长途客运站搬迁。

推进内环快速路以内汽车客货运站场搬迁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交通局作为责任主体会同有关区政府推进内环快速路以内汽车客货运站场搬迁工作,重庆交运集团负责具体落实,分步积极稳妥推进实施。

10.加快推进智能交通系统建设。

进一步加快推进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广泛汇聚交通数据信息,持续完善系统功能,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科技信息化水平,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不断推动“信息资源集成化、交通管理协同化、区域控制联动化、决策指挥科学化、公共服务人性化”目标的实现。

(三)实施清洁柴油机攻坚行动。

11.加强船舶排气污染防治。

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航运船舶。引导船舶改用清洁能源,推广使用纯电动船舶和天然气船舶。加强船舶排气污染监管,新建船舶禁止安装重油、渣油专用设备,打击船舶使用不合格燃油行为。

加快推进码头建设岸基供电设施。2019年完成1个码头岸基供电设施建设或者改造;2020年基本完成交通运输部《港口岸电布局方案》确定的岸电目标。

12.加强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控制。

2020年底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四排放标准。对在本市生产(进口)的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在本市销售但非本市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50%,重点区域达到60%,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发动机的行为,将相关企业及其产品列入黑名单。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严厉处罚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产品行为,依法实施环境保护召回。

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执法,严格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止使用区域内使用。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信息报送制度,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使用。推进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2020年底前,新生产、销售的工程机械和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禁止使用区域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应按标准规定进行安装。施工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设备,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推进机场、港口、物流园区使用纯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逐步实施民用航空器污染管控,加快江北机场等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

(四)实施清洁油品攻坚行动。

13.提升油品质量。

全面供应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用油“三油并轨”。

14.实施油品质量专项执法行动。

加强油品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每年对加油站、油库、企业自备油库抽检组数不少于1000组。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严禁在液化天然气中非法添加液氮,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死灰复燃。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的流动加油罐车,到2019年底,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基本消除,各部门在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

15.加强油气回收监管执法。

实施汽油年销售量在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设备在线监控,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全市汽油年销售量在5000吨以上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全覆盖。加强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监管执法,定期开展油气回收抽测抽检,对油气回收装置运行不正常仍从事加油业务的,严格依法处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将柴油货车暨交通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全市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和“蓝天行动”,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商务委、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各区县按每年下达的交通污染防治工作年度目标任务的大力推进,形成上下协调、齐抓共管的交通污染防治工作格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牵头定期召开工作会,调度和推进全市交通污染防治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将交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年度细化落实到具体的单位、人员。

(二)落实工作职责。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辖区交通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要明确分管领导,纳入辖区生态环境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对确定的重点任务做好分解,并将年度任务落实到各部门及镇街。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内环快速路以内汽车客货运站场搬迁工作;配合市经济信息委制定纯电动、燃料电池机动车推广方案;市能源局负责统筹推进配套充电桩建设。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制定纯电动、燃料电池机动车推广实施方案;配合新车生产环节环保监管等。

市公安局负责建设智能交通系统;负责开展高排放车辆限禁行方案执法管控工作;配合核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新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结果,达不到国家和本市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配合尾气排放监管和柴油车环保监管,配合联系车辆所有人及所属企业告知超标排放车辆信息;配合油品质量监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并监督使用市级专项资金;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执法执勤用车纯电动化,推进淘汰高排放和老旧执法执勤用车。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规划轨道交通路网、公交线网布局、充电桩分布等;配合相关配套充电桩建设、完善主城区及以外区域组团内部配套功能等。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主城区高排放车辆限行方案;负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所属企业超标排放车辆信息;负责机动车路检、抽检及遥感监测网络建设;负责生产环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会同交通部门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销售环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配合油品质量监管等。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推进轨道交通建设;配合换乘枢纽站、公交车道、严管路段车道、物流园、长途客运站等建设。

市城管局负责推进市政、环卫车纯电动化,配合疏解主城区尤其是核心区公共服务功能,智能交通系统、严管路段(路口)、充电站、停车场等建设。

市交通局负责降低公路货运占比,提高铁路、水路货运占比;负责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负责维修单位监管;负责打击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负责会同有关区政府推进内环快速路以内汽车客货运站场搬迁工作;负责机动船舶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配合完成货运、客运柴油车淘汰、治理;配合充电桩服务区建设、配合制定重点区域机动车限禁行方案、配合纯电动、燃料电池汽车推广。

市商务委牵头推进加油站车用尿素配套供应加注点建设;牵头组织协调油品质量升级相关工作;负责查处非法经营油品行为。

市应急局负责配合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油品行为。

市国资委督促推进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自用车、运输车辆排放达标上路行驶,加快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淘汰高排放车辆和老旧车辆,推进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改用纯电动等清洁能源车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生产销售油品、车用尿素质量监督,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的行为,负责销售环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产环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按职责分工推进公务用车(除执法执勤用车)纯电动化,推进淘汰高排放及老旧公务车辆(除执法执勤用车)。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推进邮政投递车辆电动化。

重庆电力公司负责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服务价格分类,为服务商和用户提供用电服务。

(三)加强督察考核。

将交通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内容,纳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和市级党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定期通报情况,加强督查督办。对工作推进不力、未完成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工作保障。

保障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应在厘清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工作资金投入,所需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切实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提升资金效益,确保各项任务顺利推进。

加强能力建设。强化交通大气污染防治队伍能力建设,落实属地环境监管责任,强化市级交通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区县交通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2019年年底前达到《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试行)要求,建立重庆市交通源大气污染防治专家组。

强化工作协同。建立成渝地区交通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定期会商和统一开展成渝地区交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公安、生态环境、交通、商务、城管等部门城市交通管理有关数据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及时共享数据、加强联合联动执法。

强化科技支撑。强化交通大气污染基础研究,研究建立重庆交通源排放清单,建设重庆市交通大气污染实时信息和污染防治辅助决策系统。

 

附表:重庆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暨交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重点任务分解表

 

 

 

附表

 

重庆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暨交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重点任务分解表

 

类别

重点措施及任务

年度具体任务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责任单位

(一)实施清洁柴油车攻坚行动

1.实施主城区等重点区域柴油货车及高排放车辆限行

逐步实施高排放车辆限行及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

制定主城区柴油货车等高排放车辆限制通行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柴油货车限行及淘汰、治理

2019起,逐步实施国三柴油货车不再核发(换发)主城区货车通行证。

市公安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

2020年底前,完成1.2万辆货运、客运柴油车治理。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2.加大柴油货车注册登记环保查验、排放定期检验及路检路查力度。

强化柴油货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和污染控制关键部件查验

加强新车注册登记时非免检车辆特别是柴油货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检查和污染控制关键部件查验。

市生态环境局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安交管部门对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实现新注册车辆信息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共享。

市公安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

加大柴油货车排放定期检验及路检路查力度

对未经机动车排放检验合格的柴油货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予通过年审。

市公安局

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本地超标排放车辆信息,以信函或公告(在政府网站发布)等方式,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所属企业,督促限期到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协助联系车辆所有人和所属企业。

市生态环境局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一)实施清洁柴油车攻坚行动

2.加大柴油货车注册登记环保查验、排放定期检验及路检路查力度。

加大柴油货车排放定期检验及路检路查力度

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三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对于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

市交通局

市生态环境局

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

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公安局

各区县开展机动车路检路查和停放地抽检。加大柴油货车路检、抽检力度,加强柴油货车车载OBD性能、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尿素罐配置与使用情况检查。从2019年起,各区县每年秋冬季期间抽查柴油车数量不低于柴油车保有量的50%。建立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载超限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对路检和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合格后上路行驶。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

强化维修单位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格处罚。

市交通局

市生态环境局

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2019年年底前,全面建立实施I/M制度。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也应按要求及时维修。

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道路机动车遥感监测

在主城区主要道路分批安装机动车尾气遥感检测设施10套,在2020年底前完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依法依规对遥测超标车辆进行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市城管局、市公安局

3.严格国家车辆新车排放管理

开展生产、销售环节新车抽检

开展新车抽样检测。对在本市生产(进口)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在本市销售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重点区域达到80%。

市生态环境局

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一)实施清洁柴油车攻坚行动

4.公共用车改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

提高公务车纯电动化率

2019年起,重点区域新增和更新的公务车(机要通信用车、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用车、通勤车辆,有特殊要求的车辆除外)为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起,其他区县新增和更新的公务车(机要通信用车、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用车、通勤车辆,有特殊要求的车辆除外)为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汽车。

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

市经济信息委

市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提高市政环卫车纯电动化率

2019年起,重点区域新增和更新的市政环卫车(前端保洁作业和垃圾运输车辆)为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起,其他区县新增和更新的市政环卫车(前端保洁作业和垃圾运输车辆)为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汽车。

市城管局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提高邮政投递车纯电动化率

2019年起,重点区域新增和更新的邮政投递车80%使用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起,其他区县新增和更新的邮政投递车80%使用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汽车。

市邮政局

市经济信息委

5.加快推进配套充电设施建设

进一步完善充电设施配套政策,新建建筑、已建成住宅等配建的停车库按要求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2020年,主城区建成公用快充桩超过2000个,全市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和、4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实现公用快充桩充换电实现全覆盖,建成数500个以上。

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

市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6.鼓励生产、购买、使用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                                车

鼓励生产、购买纯电动、燃料电池车

支持本地企业研发更加环保节能高效的纯电动、燃料电池汽车。采取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纯电动、燃料电池汽车。

市经济信息委

市财政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鼓励使用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车

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物流货车给予通行保障。

市公安局

市生态环境局

(二)实施清洁运输攻坚行动

7.大力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交出行比例

加快完善龙头寺、两路、茶园、西永、北碚、鱼洞、白市驿、西彭、复盛换乘枢纽节点功能,推进“P+R”建设,实现无缝换乘。

市交通局

市发展改革委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开投集团

8.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

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推进钢铁、电力、电解铝、焦化等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到2020年,全市公路运输量占比下降到80%左右,铁路货运量同比2017年增加150万吨。

市交通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9.加快货运场站、长途客运站搬迁

推进内环快速路以内汽车客货运站场搬迁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交通局作为责任主体会同有关区政府推进内环快速路以内汽车客货运站场搬迁工作,重庆交运集团负责具体落实,分步积极稳妥推进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公安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10.加快推进智能交通系统建设

进一步加快推进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广泛汇聚交通数据信息,持续完善系统功能,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科技信息化水平,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不断推动“信息资源集成化、交通管理协同化、区域控制联动化、决策指挥科学化、公共服务人性化”目标的实现。

市公安局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清洁柴油机攻坚行动

11.加强船舶排气污染防治

2019年完成1个码头岸基供电设施建设或者改造,2020年基本完成交通运输部《港口岸电布局方案》确定的岸电目标。

市交通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新建船舶禁止安装重油、渣油专用设备,打击船舶使用不合格燃油行为。

市交通局

 

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

市交通局

重庆海事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引导船舶改用清洁能源,推广使用纯电动船舶和天然气船舶。

市交通局

重庆海事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三)实施清洁柴油机攻坚行动

12.加强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控制

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信息报送制度,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使用。推进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2020年年底前,新生产、销售的工程机械和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禁止使用区域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应按标准规定进行安装。施工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设备,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止使用区域内使用,强化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执法。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管局

2020年年底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四排放标准。对在本市生产(进口)的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在本市销售但非本市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50%,重点区域达到60%,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发动机的行为,将相关企业及其产品列入黑名单。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严厉处罚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产品行为,依法实施环境保护召回。

市生态环境局

市市场监管局

推进机场、港口、物流园区使用纯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江北机场等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

市交通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机场集团、交通开投集团、航空公司及驻场单位、渝北区人民政府

(四)实施清洁油品攻坚行动

13.提升油品质量

全面供应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用油“三油并轨”。

市商务委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四)实施清洁油品攻坚行动

14.实施油品质量专项执法行动

加强油品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每年对加油站、油库、企业自备油库抽测组数不少于1000组。

市市场监管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严禁在液化天然气中非法添加液氮,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死灰复燃。

市市场监管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

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的流动加油罐车,到2019年底,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基本消除。

市商务委

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

15.加强油气回收监管执法

实施汽油年销售量在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设备在线监控,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全市汽油年销售量在5000吨以上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全覆盖。

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加强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监管执法,定期开展油气回收抽测抽检,对油气回收装置运行不正常仍从事加油业务的,严格依法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