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2018-2020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
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环〔2018〕176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环保分局,有关单位:
为圆满完成“十三五”期间国家和市政府下达的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实现国家对我市空气质量考核目标,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重要性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原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以下简称“《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渝委发〔2018〕28号)均要求遏制臭氧等大气污染物浓度上升趋势,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要比2015年下降10%。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及2017年环保约束性指标计划的通知》(环办规财函〔2017〕151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59号)的要求,我市将对产生夏秋季臭氧(O3)污染和冬春季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开展集中防治工作,重点对存在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无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但未稳定良好运行等情形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整治,进一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是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对满足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二、责任分工
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全市汽车整车与配件制造企业、摩托车整车与配件制造企业、包装印刷企业、家具制造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医药制造企业、半导体电子电器制造企业、有机化学原料(石化)制造企业、有机化学品制造企业、其他典型工业企业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包括制定总体方案、下达年度任务、调度工作进展、开展督查检查、监督性监测、通报治理进度等。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污染调查,制定本辖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年度方案,督促有关企业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督促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治理,加强过程监管和指导,开展执法检查,同时协调解决企业在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相关企业是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纳入治理范围的企业负责实施本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治理项目的技术方案编制,并落实治理任务,确保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达到国家和本市标准。企业应当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保养,保持设施稳定良好运行。
三、技术方案编制要求
治理项目技术方案由业主单位自行编制或由其委托第三方治理企业进行编制。方案内容应包括适用标准、工艺技术、设备选型、收集管路、收集率和处理率、进度安排、投资估算、运行维护等。方案编制应根据企业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特点,充分论证排放源强度和浓度水平,选取合适的治理技术工艺和设备设施,客观评价治理效率。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技术方案编制中,既要达到国家和本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又要考虑企业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对居民区日常生活以及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科学合理确定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指标和影响因子。企业治理项目技术方案应分送市、区县(自治县)环保局。
四、监测责任及要求
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34号)的有关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环境监测设备运维机构负责承担环境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对监测系统正常、稳定和安全运行负责。
五、行业执行标准
汽车整车制造企业表面涂装相关作业废气执行《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577-2015);摩托车整车、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业表面涂装相关作业废气执行《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60-2016);汽车维修服务业相关喷涂废气执行《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61-2016)。
若汽车整车、汽车及摩托车配件制造业中涉及具有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工艺环节,应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例如注塑、发泡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橡胶合成废气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等。
印刷包装生产企业执行重庆市《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758-2017)、家具制造行业执行重庆市《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757-2017)。
有机化学原料(石化)制造企业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如无行业标准,应执行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
如在此期间,国家和我市有新出台的挥发性有机物行业排放标准,要执行最新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应按照《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的贯彻实施方案,并于本通知正式施行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环保局大气处。实施方案要重点体现汽车整车与配件制造、摩托车整车与配件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汽车维修、医药制造、半导体电子电器制造、有机化学原料(石化)制造、有机化学品制造、其他典型工业等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应每周安排到企业现场检查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推进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登录“重庆市环保局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系统”填报工作报表。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应当对已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的企业进行定期督查检查。
(三)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应在2018年、2019年底前分别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至“重庆市环保局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信息系统”,2020年底前将2018-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总结报至“重庆市环保局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信息系统”。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是我市全面深化蓝天行动的重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投入大、要求高,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层层分解责任,及时指导企业科学施治,积极主动争抢每一个“蓝天”,确保按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确保治理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3日